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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家考試將於榜示完畢後在考選部網站公告命題委員名單
發表人 拉拉拉  

發表日期

6/6/2007 12:08:03 PM
發表內容


  考試院院會今(31)日通過自本(96)年7月14日舉辦的關務人員、第2次警察人員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開始,國家考試將於榜示完畢後在考選部網站公告命題委員名單。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為強化命題委員責任感及榮譽心,提高命題品質,接受國人檢驗,考試院第10屆第230次會議審議典試法修正草案時決議,國家考試於試後應公告命題委員。第231次會議李考試委員慶雄、林考試委員玉体就實施日期及公告方式提案,經第232次會議討論後決議交付審查。該審查決議今日提院會討論後,院會決議:
一、自本年7月14日舉辦的關務人員、第2次警察人員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開始公布命題委員名單。
二、公布方式按科目別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
三、臨時命題的申論式試題、混合式試題、測驗式試題科目的命題委員於榜示後公布;至題庫委員名單的公布範圍、方式,由考選部就各考試委員所提意見於3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報院。
回覆
李俊德 在6/6/2007 2:06:03 PM的回覆:

題目的參考解答,也應該一併公告,才是進步的做法。
回覆 如果這樣的話 在6/7/2007 1:14:12 PM的回覆:
題目的參考解答,也應該一併公告,才是進步的做法。
-----
那歷屆解答還有市場嗎??
如果有公佈參考解答的話
考選部應該會集結成書來賣
就像歷屆考題一樣
嗯...
補習班就不用出歷解啦!!!
回覆 如果不用出歷解的話 在6/7/2007 1:21:06 PM的回覆:
那李老師就輕鬆多了
就可以全力趕新課程出來
回覆
李俊德 在6/7/2007 6:19:09 PM的回覆:

歷屆試題應該是服務同學的吧

同學真的以為靠那些書,能賺什麼錢?
回覆 aaaaaaaaaa 在9/20/2007 3:38:18 PM的回覆:
考試院院會今(31)日通過自本(96)年7月14日舉辦的關務人員、第2次警察人員及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開始,國家考試將於榜示完畢後在考選部網站公告命題委員名單。  請問高考的出題委員公布沒   
提出時間:   2007/9/19   
本部回復:   您好:依典試法規定,應考人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各該考試典委名單資料目前並無登載本部網頁。   

考選部竟然不理考試院...黑箱作業..唉
回覆 這就是我們的考選部, 在9/20/2007 5:24:11 PM的回覆:
編號:   95679   
姓名:   張阿呆   
訪客意見: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為強化命題委員責任感及榮譽   ,提高命題品質,接受國人檢驗,考試院第10屆第230次會議審議典試法修正草案時決議,國家考試於試後應公告命題委員。:依典試法規定,應考人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你回的牛頭不對馬嘴,這次沒有任何應考人要求你們公布,是你們自己主動說要公布的,不符合典試法之構成要件,請貴部再另想理由才好自圓其說   
提出時間:   2007/9/20   
本部回復:   您好:考試院原擬自今年舉辦的關務人員特種考試開始,國家考試放榜完畢後公告命題委員名單,提升命題品質。但因牴觸典試法,加上學界反彈,急踩煞車,決定重做評估。本部前有發言人已說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來函意見錄案存參。謝謝關心考政,敬表謝忱。      
回覆
李俊德 在9/20/2007 10:32:47 PM的回覆:


學界反彈??反彈什麼??

敢出考題,還怕人檢驗??
回覆 鼓勵 在9/21/2007 2:06:28 AM的回覆:
林玉体是把孫中山先生推翻滿清的歷史
歸為中國古代史
又揚言只考台灣史地害慘考生的那一位
網路稱號文化流氓的
政治化考試委員

這次連違背典試法都沒有評估
把法律優越擺那兒去了
他的提案水準自然可想而知
回覆 鼓勵 在9/21/2007 2:13:21 AM的回覆:
這次以會議提案牴觸典試法事件
加上先前中正紀念'堂以行政命令改名
牴觸其組織條例事件
我們可以發現
在法律系畢業的阿扁統治之下
正是法治崩壞的開始
正所謂知法玩法,近廟欺神乎?

搞不好將來新任大法官會順水推舟
作出提高命令位階的解釋
誰敢說不無可能呢?

回覆 鼓勵 在9/21/2007 2:18:28 AM的回覆:
考選部竟然不理考試院...黑箱作業..唉
-------------
同學別只考慮考生利益
我倒覺這件事考選部值得敬重

有違法的政策
自然也要有守法的事務官來作砥柱

否則正所謂入無法家拂士者
國恆亡!
回覆 尊重 在9/21/2007 8:22:29 AM的回覆:
現代年輕人重速時文化
已沒有從前的倫常觀念
無論命題委員如何
把書唸好最重要
而不是外求
該是你的就是你的.....
回覆 拉拉拉 在9/21/2007 1:13:20 PM的回覆:
我不知該制度為什麼法
先從命題問題以觀
考試都已經結束了,公布命題委員甚至是給予閱卷
這是考生的權利,也符合有權利有救濟原則
考試權不是不用受到監督的
老師常在課堂上說,很多老師國家考試出錯題目
難道這些不用監督嗎?
如果法官判決只給結果不附理由,不具名,敗的人會心服口服嗎?
此等惡法造成考試行政的黑洞,不應批判嗎
二、本次是考試院自己要公布的,典試法規定是應考人不得要求告知,本次根本不該當典試法,拿此為由,未免過於好笑
三、如果典試法規定這麼好,這些都是秘密不得公布,則考試委員吳茂雄編著的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官考試實錄又該如何解釋,是否違反典試法該移送法辦?
綜上,只不過是因為學界反彈拿些屁理由來搪塞考生罷了
回覆 鼓勵 在9/21/2007 4:22:11 PM的回覆:
不想吵架純提供意見:

一、
(一)如果法律並未保護或給予考生「公布命題委員甚至是給予閱卷」的利益,又何從成為考生的權利?
(二)有權利有救濟=>救濟制度在糾正國家違法不當行為,就算前項真是考生權利,「公布命題委員甚至是給予閱卷」頂多是資訊公開,何以能成為救濟?
(三)出錯題目的監督方式另有他途,不一定只能走公眾監督。
(四)拿司法判決與考選行政類比,令人突兀(何不說閱卷評分須經言詞辯論乎?)。

二、試院自己要公布,典試法規定是應考人不得要求告知=>是呀,公布也只是反射利益,該不該當典試法亦由主管機關判斷。

三、是否違反典試法該移送法辦=>您若真的認為可能成立典試法第28條,大可檢舉或告發。
回覆 拉阿 在9/21/2007 5:01:58 PM的回覆:
一、
(一)如果法律並未保護或給予考生「公布命題委員甚至是給予閱卷」的利益,又何從成為考生的權利?
你參加考試就應該有相關權利,從憲法考試權就可導出了
(二)有權利有救濟=>救濟制度在糾正國家違法不當行為,就算前項真是考生權利,「公布命題委員甚至是給予閱卷」頂多是資訊公開,何以能成為救濟?
連閱卷都不給予,如何能救濟,裡面如何改題,誰改的通通不知,對於考試權不啻是種侵害,全部黑箱作業,根本無從知悉國家行為是否違法或不當
(三)出錯題目的監督方式另有他途,不一定只能走公眾監督。
國家行為受公眾監督本來就是應該如此,不知兄台為何會有這種想法,多年來就是因為缺乏監督,使的考試一直在行政黑暗面,由考試院隨便運作,本就應該改變了,又不是活在威權時代
(四)拿司法判決與考選行政類比,令人突兀(何不說閱卷評分須經言詞辯論乎?)。
公布相關出題委員及給予閱卷和救濟機會只是行政程序法作為正當行政的最低標準,拿判決來比確實是太看得起考試院了
二、試院自己要公布,典試法規定是應考人不得要求告知=>是呀,公布也只是反射利益,該不該當典試法亦由主管機關判斷。
說的是阿,考試院既然說要公布,本來就應該對其新聞稿負責,怎麼隨他解釋,實則傷害國家行政威信,既然你自己說要公布,就應該公布,主管機關考試院院會決議並發布新聞稿難道不是最高機關對於典試法的看法嗎?

三、是否違反典試法該移送法辦=>您若真的認為可能成立典試法第28條,大可檢舉或告發。
考試委員可以公佈這些機密資料,並有考選部長寫序,考試院長提字,我已推知公布這些東西跟典試法一點關連都沒有,不然考試院長、考選部長帶頭違法,考試院也可廢掉了
回覆 sasas 在9/21/2007 5:05:05 PM的回覆:
同學別只考慮考生利益
我倒覺這件事考選部值得敬重

有違法的政策
自然也要有守法的事務官來作砥柱

否則正所謂入無法家拂士者
國恆亡!

我也可以告訴你,這根考選部事務官一點關係都沒有
純粹只是學界反彈罷了,這已從考選部回答可知
回覆 抬抬槓 在9/21/2007 5:34:46 PM的回覆:
(一)從憲法對工作權的保障,亦不能使人民即憑之向行政機關要求分配工作,參加考試何能「就應該有相關權利」?憲法考試權賦予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並非設計考試制度及程序之權。另法律未保護該等利益,亦無法律上之力令人民得享該等利益,如何可以稱之為「考生的權利」?這是權利的定義問題。
(二)閱卷都不給予,如何能救濟=>試問給予閱卷,又如何救濟?對於不滿意的分數另找老師評分?那評分是否永無止境?考試之救濟亦只能針對形式上、適法性加以審查,尊重閱卷委員之專業評斷,這些行政法上老問題,不勞我多講。
(三)國家行為受公眾監督本來就是應該如此,還是會有例外?舉凡行政決策、擬稿或前置作業,法律上規定不宜公開或應守秘密事項,公開是否弊大於利?監督有內部及外部監督,公眾監督只是控制方式之一,不是全部。
(四)公布相關出題委員及給予閱卷和救濟機會只是行政程序法作為正當行政的最低標準?行政程序法已有例外規定,現行對於考試結果亦有救濟管道,至救濟管道如何設計,如前所述決非考生權利。

二、這就是有違法的政策,自然也要有守法的事務官來作砥柱,法治是民主國家的基石。怪泛綠政務官傷害國家威信,反正這也不是第一次了。

三、很高興這點你自己也知道不會成立。
回覆 aaaaaaaaaa 在9/21/2007 5:42:07 PM的回覆:
權利是爭取來的不是憑空掉下來的,我相信這很快就是應考人的權利了,因為監督考試使的考試公平本來就是考生的權利,設計考試制度確實不是考生的權利,但考生有要求政府設計一套公開透明及公正的考試制度,當初林紀東時代所說非人民權利到吳庚時代以多數變成權利,不知你要墨守老行政法的思維還是要開創新的想法...   就這樣   ...不理你了
回覆 林文 在9/23/2007 1:03:00 PM的回覆:
能出國家考題代表是這個專業的泰山北斗,應該是光宗耀祖之事,怎麼會害怕公開呢?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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