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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第237條的問題
發表人 PDF  

發表日期

6/9/2007 9:46:17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請問您一個問題

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但書之「資本總額」在九十年修法時,原欲修正為「實收資本額」,卻漏未修正,不過通說仍謂應解讀為「實收資本額」。

然九十四年修法後,我國公司法已由「折衷式授權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那麼第237條第1項但書之「資本總額」是否仍應該解讀為「實收資本額」?

回覆 PDF 在6/9/2007 11:28:15 AM的回覆:
還有一個問題想請問老師

公司法在94年修法改採「授權資本制」之後,除了第156條、第278條以外,還有哪些章節或觀念受修法影響所及,必須要更改原先見解?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9/2007 11:45:34 AM的回覆: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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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為實收資本額是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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