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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海商法小問題
發表人 碰碰胡四ਫ਼  

發表日期

6/10/2007 10:21:22 PM
發表內容 最近在複習海商法時有則小問題想請教老師...
有關43頁的82高...      出租馬達         的例子
------

依師解答,
1.該馬達為船舶之一部(非"視為"船舶之一部)
2.該馬達船舶之非重要部分(似表示不發生民法上之添附)
3.但最後又說馬達所有人不能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

請問如此解答,是因為基於航海安全之考量嗎?


煩請李老師不吝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6/11/2007 2:38:59 AM的回覆:

我也不知道你在寫什麼?

我寫的是:

1.船體是船舶的主要部分

2.馬達是船體的成分
-------------------------------------------------------------------------------
你怎麼亂改?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6/11/2007 4:01:18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可能一時心神喪失...打擊錯誤去了...
-------
學生換種問法...

只問該題之
解析(三):乙無法透過強執15取回馬達,

請問理由是因為乙之馬達所有權已不存在?
(參照講義28頁第5行....各個合成部份,不復單獨為權利之客體.)

還是因為乙僅係普通債權人而無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還請李老師賜教
回覆 唸不完 在6/11/2007 12:38:49 PM的回覆:

我個人看法
強執15條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此時乙馬達因為海商法第6   和   7條馬達為該船航行上營業上所必備的設備屬具,所以馬達為船舶之必要成分,所以馬達已成為該船的一部份,乙喪失所有權,此時乙無就該馬達   有足排除強執之權利,自不得主張強執15
 如有錯誤請老師賜教
回覆
李俊德 在6/11/2007 1:13:40 PM的回覆:

馬達所有權人有馬達所有權,但他須忍受強制執行而不得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6/11/2007 1:38:53 PM的回覆:
請問李老師有相關法條依據嗎?
因為學生想不太出來,故再請李老師指點...
請問是在強制執行法講義或海商法講義中有提到嗎?

(為何乙仍是所有人,卻不能主張第三人異議之訴呢?)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6/12/2007 1:43:24 PM的回覆:
可否請李老師指正...

---

順便請問,民法實例可以報名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07 7:26:20 PM的回覆:

第三人異議之訴提起之要件有三:

1.有排他權利
2.因強執而受侵害
3.在法律上無容忍侵害之義務
--------------------------------------------------------------------------
問題出在第三點

基於鼓勵航海,海商法設有第7條之特別規定,故馬達所有權人負有容忍侵害之義務,而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民法實例演練再過一兩天就會開放報名。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07 10:08:20 PM的回覆:

開放報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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