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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一部債務承擔>
發表人 TEA  

發表日期

6/12/2007 11:45:36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若由第三人供擔保
發生免責的一部債務承擔
此時應該用304第二項還是新法869第二項後段?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07 12:47:04 PM的回覆:

新法869第二項
回覆 john 在6/12/2007 7:43:48 PM的回覆:
老師請問一下...
如果照上面講述...民法869第二項...為免責的債務一部承擔
所以要得債權人同意...但不需得提供標的物之第三人同意...這樣說正確嗎??若債權人不同意...還有民法869第二項之適用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07 8:12:14 PM的回覆:
所以要得債權人同意...但不需得提供標的物之第三人同意...這樣說正確嗎??
----------------------------------------------------------------------------------
正確


若債權人不同意...還有民法869第二項之適用嗎?
---------------------------------------------------------------------------------
那還會有免責的債務承擔嗎?
回覆 TEA 在6/12/2007 8:27:17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那這樣不會影響第三人的權益嗎?
我是指
原本第三人係因為相信原先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才拿出自己的物或人供擔保
如果換成其他人負債他能接受嗎?
..........................................
我試舉一個誇張的例子   
如果比爾蓋資向他人借1000萬我相信他的財力
拿我的土地設抵押權給債權人
如果其後比爾先生把999萬債務由另一個無業遊民承擔
債權人亦答應<反正有土地擔保無所謂>
此時,第三人不是粉倒楣嗎??????
這樣說不知道有錯嗎?
希望老師指正......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2/2007 10:06:41 PM的回覆:

除非第三人供擔保,是出一張嘴,否則你的責任有變重嗎?
回覆 john 在6/13/2007 10:03:25 AM的回覆:
先感謝老師回答^^

所以說如果債權人不同意...則不會有民法869第二項[免責債務承擔之問題].....是否會發生「並存債務承擔」...以及何謂「並存債務承擔」.....??

再請問一個問題...倘若發生[全部]債務承擔之情形...標的物係由第三人提供且其亦同意該債務承擔之情形...則有民法304第二項之問題...

反之...若由原本的債務人自行提供...而又發生[全部]債務承擔...那原本的債務人是否就變成了民法304第二項...之「第三人」..
如果不是...那原本提供之抵押標的物...會變成如何??

謝謝老師
回覆 TEA 在6/13/2007 3:31:43 PM的回覆:
除非第三人供擔保,是出一張嘴,否則你的責任有變重嗎?
.............................................................
謝謝老師的回答
不過我還是有疑問?
如果第三人供擔保,債務由他人全部承擔
第三人的責任也沒有變重阿?
那為何此時需得第三人同意?<304第二項>
請老師不吝解惑,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13/2007 5:34:50 PM的回覆:

這些都是擔保物權修法講座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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