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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從實務案例談民法親屬編修正效應(法務部網站)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6/15/2007 3:32:19 PM
發表內容 從實務案例談民法親屬編修正效應                 
【結婚改採登記制,婚姻有保障】
小陳爲拓展公司業務,獨自到大陸發展,妻小都留在台灣,幾年後,小陳在大陸也有了一個「家」,在二奶的慫恿下,小陳早就忘了台灣的妻小,而又跟二奶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小陳的老婆氣憤的想告小陳重婚,但小陳像是吃了熊心豹子膽,他冷冷地反問:「誰跟妳結婚了?身分證上又沒登記?」
                  在最近民法修正前,由於我國對於結婚要件是採「儀式婚」,也就是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就算成立,這樣的規定雖然符合我國國情-.結婚本是喜事一樁,理當熱熱鬧鬧宴請賓客。但是,因為結婚無須登記,所以,往往時間一久,當事人就很難舉證證明是否曾經結婚,所以實務上常有重婚或騙婚的情形產生。像某知名藝人也是在成名前就早已結婚,但是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身分證上配偶欄是空白的,所以,每當這位藝人一有新的緋聞,媒體就又開始猜測、報導這位藝人的婚姻狀況。
  由於「儀式婚」容易產生像上面所說重婚或騙婚的情形,因此,新修正的民法改採「登記婚」,並自新法公布1年後施行,也就是說從97年5月23日起,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透過登記制度,不但婚姻有保障,而且如此一來,對於以後想透過身分證配偶欄空白的方式來騙婚或重婚的情形,應該是難上加難嘍!

◎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子女姓氏要約定】
小張最近喜獲麟兒,老婆在家坐月子,小張歡歡喜喜到戶政事務所幫小孩辦理出生登記,不料,戶政人員告知小張,依新修正的民法規定,小孩的姓氏必須經父母書面約定,所以,小張只好回家和老婆商量,並且補正書面約定的文件。
依新修正的民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必須以書面約定子女的姓氏,此部分的修正乃是落實男女平權。由於新法是在今年5月25日施行,所以,很多民眾對於新法規定內容並未清楚了解,法務部及內政部目前已透過各種方式加強宣導。此外,為便利新生兒的父母依新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目前包括台北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的戶政單位都已提供「子女姓氏約定書」於網站上供民眾下載。目前法務部準備協調戶政單位提供約定書例稿給各醫院婦產科,供剛有新生兒的父母就近取用。
◎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子女姓氏可變更】
案例一:
小王的父親在小王1歲時就死亡,母親含辛茹苦將小王兄弟撫養長大,在小王心中,一肩挑起家庭重擔的母親比任何人都來的偉大,小王希望能改從母姓,在本次民法修正後,因為父母之一方死亡而原來的從姓對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時,是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酌姓「王」是否對小王有不利的影響而決定是否宣告變更子女的姓氏。
案例二:
小賢的母親邱氏為獨生女,爲延續邱家香火,小賢的父母早就同意將小賢從姓「呂」改姓「邱」,但是因為小賢的父母是在74年6月5日民法修正前就已結婚,而且小賢已22歲,不符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必須限於「子女未成年且未結婚」才可變更姓氏的要件,小賢母親為了將小賢改姓「邱」,多年來陳情立委及各政府部門,終於,本次民法修正後,依照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小賢只要取得父母的書面同意,就可變更姓氏,所以,小賢母親終於可以如願以償。
案例三:
張平與丁麗離異多年,兩人的小孩小雲經法院判定由丁麗取得監護權,小雲7歲了,今年就要讀小學,丁麗覺得將小雲改姓「丁」對於小雲日後人格發展較好,但張平不同意,依新修正的民法規定,丁麗必須透過訴訟請求法院宣告變更,但是,目前姓名條例第6條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所以,向丁麗這樣的個案,如果想將小孩改從母姓,究竟要依民法規定提起訴訟,還是直接適用姓名條例逕行變更就可以,其實目前困擾著戶政單位,由於內政部已經發文詢問法務部,目前法務部正積極研究到底應該適用民法,還是姓名條例的規定。

◎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婚生否認有希望】
王女因遭受丈夫家暴逃家,在外認識了張男,張男對王女照顧有加,兩人生下一個孩子,這個孩子的生父雖然是張男,但法律上卻是王女丈夫的婚生子女。問題是這個孩子自小就被張男養育,不論情感上或生活上都以張男為父親,父子相依為命,王女丈夫對這個孩子根本不想聞問,而且,為了不讓張男認領小孩,王女丈夫雖然早在小孩出生就知道小孩不是自己的,根本不願意提起婚生否認訴訟,而王女也因故無法提起訴訟,張男可說是毫無辦法。
在實務上像張男這樣的個案可以說是屢見不鮮,由於修正前的民法規定只有法律上的父母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而且必須在知悉小孩出生之日1年內提起。常見的情形是法律上的父親知道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時候,早就過了提起訴訟的期間,而母親有可能基於種種考量也不願提起。所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拿著DNA鑑定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訴訟,並且在取得勝訴判決後向戶政事務所請求變更姓氏或戶籍資料記載。不過,由於確認判決並不能否認法律上推定的親子關係,因此,常常當事人興沖沖拿著法院確認判決向戶政事務所請求變更戶籍登記,卻被戶政事務所打回票,敗興而歸的情形。
但是,像上面所說的情形,最近出現了一線曙光,依96年5月25日修正施行的民法規定,張男本人雖然還是不能提起婚生否認訴訟,但是小孩可以在知悉自己不是婚生子女2年內提起,而且,如果小孩在未成年時知悉,新法也特別規定可以在22歲以前提起訴訟。此外,依新法規定,王女可以在新法施行2年內(也就是98年5月24日前)提起否認訴訟。一旦經法院判決否認小孩與王女丈夫的親子關係,張男便能認領這個小孩。

◎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
夫妻已逾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認領要件放寬,生父死後也可認祖歸宗】
最近接連出現幾起企業家過世後,有人出面主張為其非婚生子女,要求DNA檢驗,進行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案例,雖然大多數的案例最後都因檢驗出不具血緣關係而敗訴,但是如果真的檢驗出具血緣關係,那麼情況可要大逆轉了。
依照新修正的民法第1067條規定,即使生父已死亡,如果有明確的事實證據(例如DNA鑑定),依然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還可以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訴訟,而且不像修正前的民法規定,新法已經取消強制認領原因及期間的限制,大幅放寬強制認領訴訟之要件,朝向客觀事實主義發展,也就是說,只要提出明確的事實證據(例如DNA鑑定),就可以提起認領之訴。
                     
◎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收養配偶子女,相差16歲就可以了】
老王最近梅開二度,娶個比他年輕20歲的新娘莉莉,如果莉莉想收養老王和前妻所生子女,但老王子女的年齡與莉莉相差不到20歲,莉莉是否還是可以收養老王的子女們?不然同住一個屋簷下,老王子女只能叫莉莉「阿姨」,而不能叫「媽媽」,感覺上總是比較不親。
            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早在89年4月7日針對民法規定收養者的年齡必須比被收養者年長20歲規定,做成釋字502號解釋,認為民法上開規定雖不違憲,但要求有關機關在面對「夫妻共同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情形時,應對年齡差距問題做彈性修正,以符合社會生活實際需要。所以,新修正的民法第1073條但書規定已放寬「夫妻共同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之年齡限制,在老王與莉莉的案例中,只要莉莉的年齡大於老王子女16歲以上,就可以成立收養。

◎   民法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兩性平權新未來-民法親屬編修正面面觀】

*結婚請客不算數,登記結婚才有效!

英俊與美麗相戀多年,兩人訂於97年6月1日結婚宴客,美麗的大學室友曉娟也收到了喜帖,在婚宴的時候,曉娟偷偷把美麗拉到一旁問:「阿麗,妳跟阿俊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啊?」
洋溢在幸福中的美麗,甜甜地問:「結婚不是請客就好了嗎?」
請問:英俊與美麗的結婚有效嗎?曉娟該怎麼建議她的好朋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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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97年5月23日施行的民法第982條規定,英俊與美麗如果只有請客,結婚是不算數的,必須提出有2個證人簽名的書面,然後英俊和美麗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有效喔!
所以,提醒要在97年5月23日以後結為連理的有情人,要記得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保障喲!

*   老爸老母平平大,跟啥人姓照約定!

聽了曉娟的提醒,英俊與美麗趕緊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結婚登記….
日子一天天過去,….一個風和日麗的週末,英俊陪著已懷有六個月身孕的美麗到公園散步….巧遇英俊的國中同學,在戶政事務所上班的小吳,一陣寒喧後,小吳突然好奇的問:「你們決定好小寶貝跟誰姓了嗎?」
         英俊和美麗一臉疑惑,異口同聲地問:「小孩不是都跟爸爸的姓嗎?」


==>
依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英俊和美麗必須在辦理孩子出生登記前,約定好小孩從父姓或母姓,也就是說,郝英俊和曾美麗的小孩可以約定姓「郝」也可以姓「曾」喔!


            聽了小吳的說明,英俊和美麗恍然大悟,由於多年未見,英俊邀小吳到家裡吃晚飯,大夥談到未出生的小寶貝到底應該姓郝,還是姓曾….
            英俊的媽媽突然問:「辦好出生登記後,那感覺無妥當,可以改嗎?有
啥米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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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好小孩的出生登記後,例如:小寶貝本來從母姓,取名為「曾」小華,在曾小華20歲以前,英俊和美麗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小孩的姓為父姓,也就是變為「郝」小華喔!還有,曾小華20歲以後,如果取得英俊及美麗的書面同意,也是可以變更為父姓的。

*   姓氏可由法院宣告變更

張平與丁麗離婚數年,丁麗獨立扶養孩子,丁麗想讓小孩改姓「丁」,但張平不同意,兩人無法達成變更姓氏之約定,請問:丁麗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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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如果具備父母離婚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的情形,而姓氏對子女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都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姓氏。所以,丁麗如果覺得離婚後,小孩仍然姓張對小孩不利時,可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   老爸不是我?2年打官司!

            志明與春嬌結婚多年,生了2個小孩,轉眼間老大(大雄)都滿20歲了,老二(小強)也18歲了…有件事一直放在志明心裡……
            在大雄5歲、小強3歲時,志明透過DNA檢驗得知自己不是2個孩子的爸,但是因為當時法律規定志明必須在知道小孩出生1年內提出訴訟,志明知道得太晚,已經來不及了….沒想到,民法修正重新燃起志明的希望…
            依照96年5月25日生效之新規定,志明該怎麼做才能解決這個難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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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明必須在98年5月24日前提出證據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認他與大雄、小強的親子關係(請參照民法第1063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

            經過這麼多年,大雄與小強終於知道志明不是親生爸爸,那麼大雄與小強可不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認自己與志明的親子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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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依據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規定,大雄和小強也可以在知道志明不是親生爸爸的2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而小強因為未成年,所以法律特別規定小強也可以在成年後2年內(即22歲前)提起訴訟。

*生父死了,可以請求認領嗎?

            大雄與小強順利打完官司,跟志明已經沒有父子關係,又透過DNA及隔壁老王生前留下的遺書,赫然發現隔壁老王才是生父,但他已經過世,這對兄弟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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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的民法第1067條規定,大雄、小強、春嬌或小強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老王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如果老王沒有繼承人,可以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認領之訴。


            老張看到好友志明的例子,也想去替自己跟小孩做DNA檢驗,哪知檢驗結果竟然真的沒有親子關係,那麼老張是不是也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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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新修正民法第1063條規定,不管小孩幾歲,只要老張知悉小孩非親生之日起2年內,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收養子女要注意的事

現年30歳梁山伯與26歳祝英台已結婚多年,膝下無子,遂與鄰居馬文才夫婦商討收養其子小強,馬文才夫婦商量後,予以書面同意,並經公證。梁山伯與祝英台歡喜之餘,乃檢具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共同收養,但祝英台與馬小強(現年10歳)年齡差距未達20歳以上,法院是否裁定認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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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民法第1073條第1項但書規定,梁山伯與祝英台共同收養馬小強案,梁山伯與小強年齡差距達20歳,祝英台長於小強16歳,已符合該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法院自得本於馬小強最佳利益裁定認可收養。此外,依第1079條之3規定,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確定時,收養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馬文才夫婦同意小強被收養之方式,依新修正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有二種,可擇一為之。其一可作成書面,並經公證;或於梁山伯夫婦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時,以口頭向法院表示同意,經法院記明於筆錄。
◎馬小強經梁山伯與祝英台共同收養,於辦理收養登記前,依新修正民法第1078條規定,可約定馬小強從養父(梁)姓、養母(祝)姓或維持小強原來之(馬)姓。


            馬小強與梁山伯夫婦共同生活2年了,小強似無法適應新生活,梁山伯夫婦與馬文才夫婦商討後,認為小強回馬家,對小強未來發展比較好,那麼梁山伯夫婦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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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收養人馬小強仍係未成年人,依據新修正民法第1080條規定,梁山伯與祝英台夫婦應與馬文才夫婦共同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後,向法院聲請認可,由法院斟酌小強之最佳利益決定是否認可,並自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終止收養效力。


如果梁山伯夫婦已經離婚,還可以終止收養馬小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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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民法第1080條第7項規定,原則上夫妻共同收養,就應共同終止收養,但因梁山伯已與祝英台離婚,符合民法第1080條第7項但書規定例外得單獨終止收養之情形,故梁山伯可以單獨終止與馬小強的收養關係,只是祝英台與馬小強之收養關係仍然存在。

*收養配偶的子女,要注意什麼?

小英的媽媽過世2年了,爸爸與現年28歲的林美美結婚,婚後美美想收養小英(小英現年12歲),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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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修正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必須長於被收養者16歲,由於林美美28歲,小英12歲,所以美美是可以收養小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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