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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425之一與民法876條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6/17/2007 9:16:10 PM
發表內容 民法425之一與民法876條,兩者之差易,是否僅係一個為租賃,另一個為地上權之情形而已

學生設想,不知是否正確
1.民法876條:是於抵押權實行時,土地及其上建物分屬不同人時,方可適用
2.民法425之一:非抵押權實行時,土地及其上建物分屬不同人時.推定有租賃契約存在

此外,學生聽老師物權增補的講座,老師說民法876條第二項,會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二項之增定,減少其適用的可能性,實在不太瞭解,還請老師指導,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7/2007 11:39:22 PM的回覆:

見謝哲勝      本土   78期
回覆 初學者 在6/18/2007 10:49:49 AM的回覆:
那民法876條第二項,會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二項之增定,減少其適用的可能性,是什麼意思,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8/2007 1:07:06 PM的回覆:

你如果沒有念過建物區分所有的概念,我也沒辦法讓你懂
回覆 初學者 在6/18/2007 3:01:33 PM的回覆:
老師請問一下
是因為區分所有權不得與基地利用權分離
故而使土地及建物分離屬於不同人之情形減少

這樣正確嗎?
再次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6/18/2007 3:21:35 PM的回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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