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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學員
發表人 玻璃娃娃的案子  

發表日期

6/18/2007 9:34:49 PM
發表內容 請問:
玻璃娃娃的案子,為什麼好像都玻璃娃娃跟好心幫忙的同學間,成立無因管理。可是我看起來二者似乎成立無償委任。請問究竟應該定性成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比較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6/18/2007 10:02:25 PM的回覆:

不會構成委任:79
回覆 學員 在6/19/2007 9:34:25 AM的回覆:
呵呵,原來如此,居然疏漏這個基本的東西。慚愧!要命的79條
回覆 學員 在6/19/2007 9:36:42 AM的回覆:
不過,如果是『無償』委任,能不能認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77但)?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19/2007 9:41:14 AM的回覆:
玻璃娃娃甲(16歲)無償委任同學乙(16歲),對乙來說,怎麼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純負法律上義務吧!
回覆 學員 在6/19/2007 9:45:45 AM的回覆:
先跳脫本題,我只是附帶一問。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償委任他人,而他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這種情形能否認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就無償來看似乎是獲得利益;但第546條也會使得委任人負擔義務。
回覆 畢業生 在6/19/2007 12:12:41 PM的回覆:
民法第77條談的是意思表示的問題

民法第79條談的是法律行為的問題

回覆
李俊德 在6/19/2007 4:45:38 PM的回覆:

畢業生,你要好好研究一下,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之關聯。
回覆 學員 在6/19/2007 5:40:37 PM的回覆:
先跳脫本題,我只是附帶一問。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償委任他人,而他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這種情形能否認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就無償來看似乎是獲得利益;但第546條也會使得委任人負擔義務。
回覆
李俊德 在6/19/2007 6:40:18 PM的回覆:

玻璃娃娃的案件我們有詳細討論過,你累了嗎?

無償委任是不完全的雙務契約,既屬雙務契約,即無77但書之適用。
回覆 畢業生 在6/20/2007 10:08:53 AM的回覆:
昨天看一下王澤鑑教授的民法總則
我懂你們的意思了

謝謝提供意見的諸位同學和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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