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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對Judy所提理論之個人心得
發表人 陳玉奇(學員)  

發表日期

6/20/2007 8:18:45 AM
發表內容 跟Judy一連串的討論,還有看到李俊德對Judy理論上的批評,實在令我收穫良多,特別將「個人心得感想」整理如下,若各位先進有意見,請不吝指教:

Judy小姐的理論(其攻防方法)建立在兩點之上:
(1)權利外觀:即「善意『承租人』」相信登記簿上之登記,從而認定出租人為所有權人,其出租行為具有公信效力,承租人之「現占有」可視為「公式方法」(像民法425或強執98第2項本文)對抗不特定第三人。

(2)舉重以明輕:即「善意承租人」僅限制真正所有權人之所有權,並非「剝奪」其所有權;無處分權人惡意出賣他人之物,尚且可「善意受讓」剝奪原所有權,何以「不剝奪所有權」之租賃行為無「善意受讓」?(Judy在2007/6/18下午03:03:37的回覆&Judy在2007/6/18下午03:53:55的回覆參照)   

以上兩點立論「表面看似堅強」,實則無法通過法學理論之檢驗。

首先,關於「權利外觀」:
(1)出租行為本係「負擔行為」,不生物權變動,與「是否具所有權無涉」。縱出租人「非所有權人」,亦得出租他人之房屋(當然,會受民法443但書限制)。
(2)而買賣不破租賃旨在保障「所有權發生變動」(物權變動)時,承租人之「現占有」(公式方法,才能對抗所有權變動)可對抗買受人,並不當然導出「非真正所有權人」出租他人之物時,善意現占有之承租人「自當有其適用」。
(3)既負擔行為不與處分行為有關,故善意信賴登記簿上之登記,僅能適用於「處分行為」;承租人之租賃乃係負擔行為,縱善意信賴該登記,亦不生對抗之效力,僅能對出租人主張「債務不履行」。

其次,為「舉重以明輕」:
(1)無處分權人惡意出賣他人之物,固會生善意買受人之「善意受讓」,從而剝奪原所有權人之所有權。
然「買賣與租賃具本質上不同」,買賣涉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會使物權發生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租賃僅涉及「負擔行為」,承租人為「債權之有權占有」,並不能與買受人「完全物權之所有權占有等量齊觀」。

換言之,由「真正所有權人」角度觀之,「舉重以明輕」之結果,似乎可「限制其所有權」;但由「承租人」面向來看,其占有正當權源不過係「僅具相對性之債權」,何以能「『必然』導出舉重以明輕」,使其發生如絕對性物權般之對抗效力?(所以為什麼民法425重要,因為它是特例,「現占有」之債權,於「所有權人」為移轉所有權之處分行為時,可生公信原則對抗第三人)   

(2)交易安全固須建立於「善意信賴」之上,然其並不以善意為「唯一要件」,物權變動之「公式原則」與所觀察之「行為客體」,亦具有相當之重要性。
因此,交易安全旨在確保善意相對人,其可藉物權變動公式原則而發生物權得、喪、變更之法律上效力;所觀察之「行為客體」,乃處分行為之交易安全,並不使無公式原則之債權具同等效力,亦當然與所有權人其所有權「被剝奪或被限制『無涉』」。
此觀何以無權處分有「善意受讓」,而出租他人之物,僅「債務不履行」可資救濟之立法意旨即知。

結論:
揆諸前揭說明意旨,所有權人可向善意承租人主張767,善意承租人僅得對出租他人之物者主張「債務不履行」。
同時,管見以為「李俊德大學長評Judy之理論為『亂扯一通』」乃有理由!
回覆 Judy Chen 在6/20/2007 9:23:41 AM的回覆:
多謝指正!

我的論理建立在「租賃權與無法公示的債權不同」之上:承租人受交付而占有租賃物之外觀,可公示於包括對其主張§767者(所有權之受讓人或真正所有權人)的任意第三人。租賃權除負擔行為外,還有「交付及占有租賃物」的動作足以發生公示作用,因此發生債權物權化之效力。

當然,是否承認占有租賃物之行為可產生公示於人的效果,見仁見智。因此在承租人現占有租賃物時是否可承認租賃權物權化的效果,亦可能有不同見解。為此,我指出§425中有承認現占有租賃物的公示作用而使租賃租賃權物權化的例子,並非主張由§425導出「租賃權善意取得」。引用的是「構成要件」,而非法條。

換言之,若承認交付及占有租賃物之行為可產生公示於人的效用,則承租人之占有正當權源係「具公示效力的債權」,因此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反之,若否認交付及占有租賃物之行為可產生公示於人的效用,則無異質疑§425之正當性。

據上,爭點僅在於是否承認「交付及占有租賃物」之行為的公示效力,前提不同,推論的結果也會不一樣。此處,就是否值得類推適用以保障交易安全,我以「舉重明輕」來支持自己的結論。

法律推理貴在自圓其說,沒有所謂「正確」的唯一解答。有關「善意取得」與「權利外觀理論」的用語何者「正確」,即使在票據法上亦有各家不同見解,茲不贅。您大可相信一家學說之用語為「正確」,其餘說法皆「錯誤」,我沒有意見。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20/2007 9:34:57 AM的回覆:
很高興看到Judy小姐上板對在下批評指教,我還以為Judy小姐會從此在本園地「人間蒸發」!
對Judy小姐的意見,我會虛心接受的。

不過,我很好奇李俊德怎麼看,也或許他有「角色衝突」,Judy小姐會說我是「宇法學員」,所以李俊德「一定會偏袒我的見解」(所以要利益迴避)!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20/2007 10:08:57 AM的回覆:
回答其他朋友的問題(民法修正草案759之1),讓我聯想到另一個問題:為什麼修正草案759之1第二項強調「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因登記「無效或撤銷」之原因而受影響?
它強調「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租賃」呢?

修正草案759之1是登記「推定要件」,接在759處分要件之後且是物權編,是否有其理論上整體性?

按體系解釋,我的理論並非站不住腳!
回覆 怪怪的 在6/20/2007 10:35:49 AM的回覆:
然「買賣與租賃具本質上不同」,買賣涉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會使物權發生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租賃僅涉及「負擔行為」,承租人為「債權之有權占有」,並不能與買受人「完全物權之所有權占有等量齊觀」。
------------------------
這一段,在下覺得怪怪的說!
尤其是:買賣涉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真的不太了解!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20/2007 10:52:20 AM的回覆:
甲將A車借與乙,乙竟將A車以10萬元出售與「惡意的丙」,債權行為是否有效?有嘛!
處分行為呢?效力未定!
因為丙是「惡意」,所以要甲承認,甲若不承認而主張767,丙可回頭找乙要10萬元(不當得利)。

所以買賣涉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懂了嗎?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20/2007 10:55:33 AM的回覆:
忍不住......

這種問題「太基本」了吧!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20/2007 11:05:09 AM的回覆:
丙可回頭找乙要10萬元「好像不是不當得利」......

是債務不履行?
回覆 Judy Chen 在6/20/2007 11:16:54 AM的回覆:
甲將A車借與乙,乙竟將A車以10萬元出售與「善意的丙」,債權行為是否有效?有嘛!
處分行為呢?效力未定!
但因為丙是「善意」,所以即使甲不承認而主張767,丙仍可主張善意取得。甲只能回頭找乙要10萬元(不當得利)。

所以善意取得與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無關,而在於該行為是否能公示於第三人,而能產生對抗真正所有權人的效力。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20/2007 11:30:29 AM的回覆:
Judy小姐,A車是「動產」好嗎?

公式方法是「物權讓與合意+交付」,什麼跟「處分行為是否有效無關」?若處分行為「有效」,幹嘛主張「善意受讓」,妳不要「倒果為因」!

還有,「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是「物權讓與合意+交付」嗎?

租賃是債權行為,不客氣講,根本不討論物權變動的問題!

買賣不破租賃涉及「所有權人物權變動」,才有承租人以現占有對抗買受人的問題!
換言之,所有權「不生變動」,何來買賣不破租賃?
回覆 有感而發..... 在6/20/2007 11:31:23 AM的回覆:
法律是社會科學
本就應該無任何標準答案
judy小姐所提之問題
涉及<物之所有權人>及<交易安全維護>
相關問題二者孰重孰輕,何者應優先受保障?
立法者有決定歐,,,,,,土地法43條...民法801..948
若無,只能透過法學解釋的方法來討論
我猜測李老師站在考試的立場<尤其是國考>
可能希望考生不要有太多學界實務最高法院未肯定的看法
寫在考卷上還蠻危險的
本無太大衝突,應無須介懷......

回覆 Judy Chen 在6/20/2007 12:01:14 PM的回覆:
A車是「動產」,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原本就是類推動產善意取得而來。反對類推適用,就不必討論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了。

動產物權變動方法是「讓與合意+交付」,公示方法是「交付及占有」。您不會主張讓與合意必須舉行公開儀式,或以書面公告吧?

還有,「不動產」的物權變動是「物權讓與合意+登記」,登記簿有公示所有權及其餘物權的效力。「交付及占有」則為租賃權的公示方法,與物權變動無關。

好啦,既然有人動怒,我也不好再「來亂」了。這一番討論,於我受益良多。在此敬表謝意。祝一切都順利。

僥倖考上律師,不代表比較懂法律。李老師有一句話我完全贊同:考上律師,受完訓練,還是要多唸書,多充實。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6/20/2007 12:17:00 PM的回覆:
我哪有「動怒」!

妳不「來亂」,我還覺得可惜,等我吃飽後再說!
回覆 學生 在6/20/2007 1:33:05 PM的回覆:
不過說一下
陳玉奇
你不是學員嗎?還是個大學生?
從小沒有人交你尊師重道喔~~
叫李俊&#24499;叫得好像你鄰居一樣........

回覆 怪怪的 在6/20/2007 2:03:23 PM的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007/6/20   上午   10:52:20的回覆:
甲將A車借與乙,乙竟將A車以10萬元出售與「惡意的丙」,債權行為是否有效?有嘛!
處分行為呢?效力未定!
因為丙是「惡意」,所以要甲承認,甲若不承認而主張767,丙可回頭找乙要10萬元(不當得利)。

所以買賣涉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懂了嗎?   
   
回覆      陳玉奇(學員)   在2007/6/20   上午   10:55:33的回覆:
忍不住......

這種問題「太基本」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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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解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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