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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6/22/2007 3:41:53 PM
發表內容 76年律師:甲出售某屋於乙,因房地產價格高漲,不欲履行,乃與丙通謀為虛偽之買賣,並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遭車禍死亡,其繼承人丁不知甲與丙間通謀虛偽買賣之情事,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將該屋出租於知情之戊,並交付之。半年後丁復將該屋贈與善意之庚,並移轉所有權,試說明當事人間的關係?
1.甲丙之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均無效(§87)→A屋仍為甲所有。
2.丙之繼承人丁出租某屋於戊,出租行為有效,因為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3.丁贈與某屋於善意之庚,贈與行為有效。惟庚、丁之移轉某屋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庚為善意,發生善意受讓,庚取得某屋所有權(土地法§43、修草§759之1、41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參照)
4.因為庚取得所有權,甲不得依§767請求康返還某屋。惟甲得類推§183請求善意受讓人庚應作適度讓步
老師本題要如何解才能解得漂亮呢?我的解法是不是怪怪的?如果是老師解,會從誰下手會較快?我有沒有遺漏呢?
回覆 學員 在6/22/2007 3:44:22 PM的回覆:
老師,我有自己畫圖解題,但是能力不夠,總覺得那裡解不好,請老師一定要回答啊!
回覆 學員 在6/22/2007 3:55:56 PM的回覆:
我少了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226。乙亦可代位甲向庚請求為適度的讓步(參照§242、類推§183)
回覆
李俊德 在6/22/2007 4:06:27 PM的回覆:

你應該先將誰得誰依據何種請求權基礎標示出來:

1.甲得向丁依據767中段訴請塗銷登記

2.甲得向戊依據767前段訴請所有物返還

3.戊得否向丁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回覆 學員 在6/22/2007 4:14:3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答覆,除了少這些東西,上面的答案有解錯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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