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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損害賠償範圍
發表人 花生米  

發表日期

6/23/2007 12:37:44 PM
發表內容 甲有房屋一棟,價值1千萬,並已經與乙訂立買賣契約,以1千2百萬出售予乙,惟尚未辦理過戶,某日鄰居丙炊事不慎導致失火,將甲所有房屋燒毀,問
(1)甲得對丙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
(2)承上述,若丙是故意引發火災,則丙對甲負損害賠償範圍有何不同?
針對第一題,學生認為丙之賠償範圍依民法第二一六條規定,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故甲應該可對丙請求所受損害1千萬及所失利益200萬才對啊!-------------為什麼有某老師的解答,認為需視丙主觀認知範圍及丙的注意範圍是否包括所失利益而定,老師您所上的課程內容也沒教要以此判斷啊!到底正確答案為何?

對於第二題,當學生看到第二題時就產生了極大的疑問,不太可能兩題的答案皆相同,如此第一題學生的答案到底對不對?


謝謝老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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