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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四等民訴問題
發表人 jason  

發表日期

6/23/2007 3:33:17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民事訴訟法概要P.49   Q1的第三個小問題:『若甲得以之同意於本案終局判決前撤回起訴,甲能否再行起訴?』聽老師的說法是甲不得再行起訴,因為當事人不適格(錄音檔在第九堂第一節約29分到31分處)。
            學生在此有點困惑,甲若再行起訴,其訴之聲明應為:「被告乙應給付價金1000萬於原告甲.......。」符合給付之訴的本案適格,只是因為實體法上的權利已經屬於丙而非甲,不是應該是訴有無理由的問題嗎??學生愚鈍,煩請老師回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07 4:42:20 PM的回覆:

你要體會真意(他不應該起訴,因為已欠缺訴訟實施權)

你硬要從文字表面想:

那已經有既判力之訴訟標的,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一事不再理)。

當事人也可以起訴,只不過會被裁定駁回。
回覆 jason 在6/23/2007 4:53:03 PM的回覆:
你要體會真意(他不應該起訴,因為已欠缺訴訟實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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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就我的理解,他不應該起訴,是因為他沒有實體法上的權利,而訴無理由。請問老師是我觀念哪裡錯誤了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3/2007 5:17:05 PM的回覆:

所以題目設計時,只提到甲能否再行起訴?沒有提到聲明的方式。

甲已經讓與債權於丙,為何你篤定他再次聲明一定是:乙給付於甲?而不會是乙給付於丙?

又不是不用繳裁判費

回覆 jason 在6/23/2007 6:53:3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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