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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79年律師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6/24/2007 7:51:49 PM
發表內容 甲男、乙女於75年10月1日辦理結婚登記,
但未舉行公開儀式,如考試出此題,是不是如以下之區分:
1.96年5修法月前丙男跟乙女為結婚登記,未有公開儀式,依§982II在未有利害關係人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前,任何人均不得否認其效。
2.依96年5月修法後§982規定結婚須有2人以上證人及結婚登記結婚方得有效,所以甲乙婚姻無效。
寫考卷時是這樣寫嗎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7 10:10:54 PM的回覆:
2.依96年5月修法後§982規定結婚須有2人以上證人及結婚登記結婚方得有效,所以甲乙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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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這樣寫結婚的形式要件,會不會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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