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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87年司法官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6/24/2007 10:36:05 PM
發表內容 甲男與乙女為大學同學,甲男對乙女有好感,但乙女於大學畢業後,即與乙男之舅父依法結婚。惟二人婚後感情不睦而告兩願離婚。甲男於乙女離婚滿六個月後,即與乙女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但未舉行公開的婚禮。其後,甲男因投資股票獲利,生前分別贈與祖父丁二十萬元,祖母戊十萬元讓與其營業。甲男又以遺贈贈送庚文教基金會。當甲男死亡時,其血親之親屬只有祖父丁與祖母戊。試問:甲男死亡留下財產60萬元(包括遺贈的30萬元)時,應如何繼承?
95年5月4日修法前在未有利害關係人提起婚姻無效之訴前,仍應推定甲男跟乙女的婚姻為有效。
95年5月4日修法後甲男跟乙女婚姻無效。所以乙女沒有繼承權。只有丁戊有繼承權,2甲沒有配偶,那丁、戊的應繼分是否各為1/2?如是這樣,為何老師答案還是舊法,還是我的想法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6/24/2007 10:50:38 PM的回覆:

你也拜託一下,你認為這種題目要用新法重新解答嗎?

那每一個舊題目婚姻都無效(誰會在96年以前的題目裡面交代結婚證書及結婚證人簽名的問題呢?)

自己想想爲什麼不交代新法嗎?
回覆 學員 在6/25/2007 9:33:58 AM的回覆:
老師你的意思是不是說96年以前的題目或許在新法不會以這種方式出題?所以題目設定的時間點一定是在97年5月4日以後的結婚才可寫到新、舊法的差異嗎?因為§982的施行日期是在一年後,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6/25/2007 12:39:08 PM的回覆:

我的意思是,這種舊題新解是沒有意義的。

因為這些舊題目都只簡略提到982第2項的登記。而沒有針對新法的形式要件作設計,所以舊題新解是沒有意義的
回覆 學員 在6/25/2007 10:20:58 PM的回覆:
老師你可否設計一個§982的案例類型供我們練習,我會把練習的擬答供老師看看那裡有問題可以改進,以免考試出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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