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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問題-非法律事實
發表人 埃及  

發表日期

6/26/2007 10:29:53 PM
發表內容 「非法律事實」既然不受法律規範之評價,為何又可依照侵權行為法,請求損害賠償,有點迷糊(權利受到侵害,當然有可能可以依據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請李老師指點,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26/2007 10:54:53 PM的回覆:

你拜託媽媽照顧你的小貓,媽媽因疏忽把你的小貓放在洗衣機裡,洗完衣服後,貓咪死掉了。

你拜託好友照顧你的小貓,好友因疏忽把你的小貓放在洗衣機裡,洗完衣服後,貓咪死掉了。

你付費請寵物店照顧你的小貓,寵物店因疏忽把你的小貓放在洗衣機裡,洗完衣服後,貓咪死掉了。
--------------------------------------------------------------------------------
試問上述三種狀況有何不同?
回覆 埃及 在6/26/2007 11:10:13 PM的回覆:
壹、區分有無對價
一、第一種及第二種是無償
二、第三種是有償:可以依照委任契約解決

貳、第一種及第二種,要思考媽媽或朋友,有無法律行為上效      
                     果之意思
            雖然委任契約也可以用無償之方式,但是老師所舉之第一例      
         及第二例,應該偏向好意施惠這邊而非契約

以上是我的想法      麻煩李老師再指點
回覆
李俊德 在6/26/2007 11:20:04 PM的回覆:

你媽跟你:當然是好意施惠

好友跟你:可能是好意施惠,可能是無償寄託

寵物店跟你:一定是有償寄託
==============================================
但三者共通都可以成立侵權行為
回覆 埃及 在6/26/2007 11:31:51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說得共通點學生了解
1.會產生疑惑的原因是我看了老師說編制的社會生活事實樹枝圖,侵權行為歸在違法行為,而推到源頭是法律事實,因此我會有這樣的誤解,「侵權行為亦是法律,既然非法律事實不受法律之評價,為何又能受到侵權行為的規範」,這是學生想請李老師闡述的地方。
2.如果從權利受到侵害,理所當然可以依照侵權行為來請求損害賠償,從這個點,沒有產生疑惑,但是如前述,如果從法律事實與非法律事實此區分,觀看,就會產生疑惑,麻煩老師再指點,謝謝。應該是說為何非法律事實也要受到侵權行為法的規範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07 12:09:05 AM的回覆:

你看三個案例的前半段

再看三個案例的後半段
=============================================
然後自己悟吧!
回覆
李俊德 在6/27/2007 12:19:50 AM的回覆: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法律關係得主張侵權行為。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無任何法律關係亦得主張侵權行為。
---------------------------------------------------------------------------------
1.無法律關係所以無法律評價可言

2.無法律關係亦包括好意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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