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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書面約定新制 掀起家庭革命:爭孩子改姓 夫妻對簿公堂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6/27/2007 7:06:24 AM
發表內容 書面約定新制   掀起家庭革命:爭孩子改姓   夫妻對簿公堂

抽籤?法院判決?法官也難斷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改子女出生姓氏登記,改採夫妻書面約定制,但若出現爭議,究竟該在戶政所抽籤?還是由法院判決來決定?台中地院家事法庭多名法官認為兩種作法都沒有法源依據,該院近日接獲兩件因夫妻對小孩該跟誰姓而告進法院的案子,受理法官都有不知如何是好的煩惱,到底能否受理審判?如果受理審判要判給夫或妻?標準依據又何在?

而更令家事庭法官頭痛的是,這項新制度恐將衍生出許多問題,有法官指出我國原為父系社會,已有數千年的宗族系統,新法已破除父系觀念,可是又未建立母系原則,原有的宗族系統等於不設訪,幾代以後將被侵蝕而瓦解,法官更痛批這是「沒事找事做」的法條。

這項新制於今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始施行,當初司法院草案,在夫妻對小孩姓氏產生爭執時,列出兩個方案,一個是抽籤決定,一個是判決決定,但通過的法案是兩案都不採。

法官楊熾光指出,戶政事務所已準備籤筒,若父母對子女姓氏有爭議就由抽籤來決定,但法律上並沒有准予抽籤決定,也沒有准予法院判決決定,他並不反對抽籤,只是法律未明定,即使抽籤決定了將來還是徒增爭議。

男女都說要傳宗接代   吵不休

楊熾光指出,目前該院已有兩件個案告進來,一個說是家中獨子,孩子一定要跟他姓,另一個也是婦人表示有傳宗接代責任;而是否能受理進行審判,還是要裁定駁回,家事法庭沒有明確的見解,案子還是擺著,法院傾向駁回。

即使受理審判,判定的標準何在?夫妻兩人還很恩愛,只是為了小孩姓氏在吵,小孩本來就是夫妻雙方共同責任與義務,是要跟較有錢的一方?還是要跟身體較健康可以活比較久者?或是看誰比較愛小孩?等於叫夫妻先較量一下,彼此壁壘分明,即使判決了,輸的一方可能也難服氣。

法官簡賢坤進一步指出,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還是根深柢固,這個法條可能造成離婚率增加,新婚夫妻第一胎,就可能因小孩姓氏鬧離婚,且雙方父母也會加入戰局;還有兄弟姓氏不同時,增加家庭內派系問題;四代、五代下來,同一個家族很可能出現上百個姓,祖孫相認可能都要靠驗DNA。

另有法官指出,我國幾千年來都是父系社會,完整的宗族系統分枝散葉,複雜卻有脈絡可循;部分地區是母系社會也是一樣。但新法對於姓氏已打破「以父為主、以母為輔」的主軸,說嚴重一點,不出三代,子孫不必慎終追遠,誰是誰的子孫因太過複雜而不確定。這個條文表面上是男女平權,但是好是壞,值得深思。

內政部:抽籤具法律效力   
〔記者王平宇、彭顯鈞、洪瑞琴/綜合報導〕針對法官認為對子女姓氏判決無所適從,內政部官員表示,民法親屬編實施當天,內政部即配合民法第一○五九條公布施行「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之姓氏及改姓原則」,其中就規定「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官員指出,由於現行規定新生兒出生三十天內就必須辦理戶籍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後仍不辦理者,甚至可由戶政機關代行申報登記。因此抽籤的作法雖是一項行政命令,但具有效力。官員也坦言,民法親屬編確實沒有明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因此如果雙方不接受抽籤結果,就只好走上司法途徑。

當初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子女從姓爭議,當時有兩項建議,一是由法官判定,一是由戶政機關認定。法務部希望法官判定,但司法院認為法官業務過多,不應再由法官判定。後來,內政部主張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戶籍登記者,經催告仍不申請登記,「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戶政司將擬定新的通則,採抽籤方式處理。

而儘管雙方約定不成就以抽籤決定,但抽籤方式並未有明確、統一的作法,該怎麼進行,才不會讓其中一方認為不公平,甚至抽籤完後又後悔,仍讓戶政機關備感困擾。

爭議案例─外孫還在娘肚   外公預約姓名   
〔記者張協昇、朱俊彥/綜合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法實施後,各戶政所遇到包括同姓結婚要不要約定,以及父母堅持要或不要從自己的姓氏該怎麼辦等諸多問題,甚至有岳父求孫心切,竟異想天開向戶政所「預約」外孫要從自己的姓等趣事。

小夫妻棄子   戶所抽籤決定

戶政人員說,有夫妻詢問,由於兩人同姓,要不要再以書面約定?戶政人員答復仍須再約定,因為萬一夫妻一方被認養,牽涉繼承遺產等問題,約定從父或從母姓後,將來順位繼承遺產才不會發生問題。

另台中市也發生一對夫十八歲、妻二十歲的小夫妻,先「有」後婚卻又鬧離婚,兩人都不要這個小孩,遲遲未辦理出生登記,經戶政所催告後,兩人皆推說要孩子跟對方姓,無法達成子女從父姓或母姓的約定,最後只好由戶政人員以抽籤方式決定孩子從母姓。

更妙的是,台中市一名膝下無男丁的七旬老翁,在女兒與女婿產下一子後,目前已懷有第二胎,預產期在今年十一月底,醫生產檢得知是男孩後,經女婿同意其次子將從母姓後,老翁擔心女婿反悔,竟等不及孫子還有五個月才出世,趕著拿女兒、女婿簽字的約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要「預約」辦理從母姓約定,甚至連孫子的名字都已取好。惟因孩子還未出生,事實還未發生,自然被戶政所退件。

此外,台中市有一名出生就被越南籍生母遺棄的女嬰,母親的前夫否認女嬰是其親生骨肉,雙親均不出面,無法約定姓氏辦理出生登記,依現行法令得由戶政所逕行指定從父姓或母姓,但戶政所不知該從父姓或母姓對小孩較有利,相當頭痛。

爭議案例─離婚官司才完   為姓得上法庭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本報獨家披露某位離婚婦女如願爭取過世兒子改母姓,陳小姐有類似切身經驗,卻無法如願依姓名條例登記改姓,因為五月新修正民法一○五九條,規定夫妻離婚後的子女改姓,還要出具雙方約定書,不然要再上法院請求宣告從父姓或母姓,姓名條例與民法新修法令相衝突,政府落實兩性平權美意,反而打折扣。

陳小姐表示,她最近離婚才取得監護權,戶政機關承辦人員卻委婉告訴她,目前暫不受理離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改姓登記,詳問下才知民法新修正法令,不能再依姓名條例申請改姓,等中央明確函令後再辦,不然就是再循法律,請求宣告變更母姓。她不滿地表示,法院判決離婚,兩人已經撕破臉,為了孩子改姓,對方不可能出具書面約定,前夫家長輩更不會同意,難道還要再上法院吵一次,新修法令反而增加麻煩。

民國九十二年修正姓名條例,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子女改姓,持監護權相關證明至戶政機關辦理改姓登記即可。

與姓名條例競合   暫緩受理改姓

戶政機關表示,中央注意到姓名條例與民法新修正法令競合問題,因此通函各地戶政單位,對於離婚這類改姓申請案暫緩受理,或是先列冊登管,待內政部與法務部研議結果,有函示規定下來再辦。如果新離婚父母還有疑義,堅持這時候為子女申請改姓,將會依行政程序個案報呈內政部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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