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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民事 》 民法修正開倒車?父失蹤 三姊妹想改母姓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6/27/2007 7:32:42 PM
發表內容 《   民事   》   民法修正開倒車?父失蹤   三姊妹想改母姓   
法源編輯室   /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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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對我就像陌生人,為何還硬要我跟他姓賴?」賴姓三姊妹的父親多年前和母親離婚後即消失無蹤,連探望都沒有;四年來三姊妹一直尋求改換母姓,一再受阻。如今民法已三讀修正,子女不一定要從父姓,但她們改姓仍無法如願。   
今(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新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子女姓氏須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不論未成年或已成年,改姓都要父母書面同意。至於有同條第5項規定的其他情形,則「須有事實認定其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才能請求法院宣告變更。   

為了更換為母姓已奔走四年的賴姓姊妹表示,媽媽生下她們三個女兒後,父親就常以工作忙為由,晚上不回家。後來媽媽發現他外遇,兩人爭吵不斷而離婚,當時她才小學二年級,從此沒再見過爸爸。「父親」對三姐妹而言,只是個有血緣關係的「陌生人」,即使在路上迎面走過,她都認不出來。由於已和父親失聯超過二十年,無法取得父親同意書,因此改姓仍得上法院,由法院判決。   

賴姓三姊妹委託律師遞狀,成為民法修正後首樁向法院要求變更姓氏案。律師表示,民法修正後看似進步,卻愈修愈落後,仍未達到「尊重子女自主意願」選擇姓氏。成年子女要改姓,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3項規定,仍須父母雙方的書面同意。但三姊妹和父親失聯超過二十年,期間連一次面都沒見過,怎麼有可能要求「不曾存在」的父親出具同意書。至於同條第5項「不利影響」的定義實在過於模糊,姓氏的選擇絕不是基於利益考量,而是個人自主意願,要證明姓氏和利益的相關性,確實很困難。   

在未成年子女姓氏選擇也有限縮傾向,律師指出,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原本同意,夫妻離婚後,子女可跟從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姓氏,但民法修改後,依「後法優於前法」精神,即使母親擁有監護權,還是要徵得父親同意並出具同意書,孩子才可以更改姓氏。這樣的法,等於只修一半,甚至愈修愈落後,仍會繼續聲請大法官解釋,讓成年人可依自己意願選擇從父姓或母姓。   

對此,法務部今(二十七)日提出說明,因民法剛修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婚後,若雙方對子女姓氏變更無法達成共識,仍應根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訴請法院依照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願)決定是否宣告變更。法務部指出,新法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仍須獲得父母同意,主要是顧及姓氏並不是只屬於子女的權利,還涉及家族表徵及父母選擇權等考量,因此,明訂必須經父母書面同意,兼顧各種權益。法務部強調,民法子女姓氏的修正是為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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