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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維護未成年人利益,法務部研修民法繼承編之主軸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6/27/2007 7:35:16 PM
發表內容 維護未成年人利益,法務部研修民法繼承編之主軸
關於今日(96年6月26日)報載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判准繼承人得於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法務部尊重法官對於具體個案所為之裁判。
由於社會工商交易發達、家庭型態轉變,民法繼承編之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法務部目前持續積極進行修法中,而修法原則之一即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現行民法繼承編關於採取概括制度為原則,繼承人如未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債權債務,而現行民法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間過短,且期間之起算點亦不合理,因而導致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將因為不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法務部對此問題極為關切,故決定予以修正,並列為法務部重要施政項目。
由於上開修正涉及繼承法整體變革,必須一併提出配套條文,為期能加速提出修正草案,法務部除積極持續召開修法會議外,並委託學者進行研究,訂於本年底完成研究報告,法務部即研提修正草案,以解決目前因繼承事件所衍生之社會問題。

子女姓氏之修正係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子女姓氏之修正係保障子女利益並落實兩性平權
今日(96年6月27日)報載有關民法第1059條於5月25日施行後,因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之處理方式、夫妻離異後子女姓氏變更、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及父母同姓是否仍須約定姓氏等,法務部回應如下:
一、子女姓氏約定不成,內政部已研修戶籍法明定處理原則: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雖未規定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之處理,惟因子女出生後,應於其出生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為出生登記之申請,逾期不為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戶籍法第14條及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為明確規範父母對於子女姓氏約定不成之處理方式,內政部刻正研修戶籍法,擬明定於戶政機關以抽籤方式為之
二、依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異子女姓氏變更應適用民法:
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即得申請改姓,要件過寬且未考量子女利益,並與修正前之民法規定扞格,實務運作迭生爭議,由於民法第1059條及姓名條例第6條均屬姓氏之規定,而民法甫修正,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夫妻離異後,有關子女姓氏變更,如雙方無法獲致共識,仍應循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訴請法院依子女利益(包括子女自主意願)決定是否宣告變更。
三、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應得父母同意,係兼顧各種權益:
依修正前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以從父姓為原則,其從母姓必須限於「母無兄弟」,要件甚為嚴格。至於新法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仍須由父母同意,乃因姓氏並非僅屬子女之權利,尚涉及家族表徵、父母選擇權等考量,故明定必須經父母書面同意,相較於修正前之規定,已屬姓氏規定之鬆綁,亦周延兼顧各種權益。
四、父母同姓仍須約定子女從姓:
父母縱屬同姓,仍須約定子女究從父姓或母姓,蓋因嗣後父母之一方如有被收養之情事時,子女姓氏是否一併變更,即須確定子女是否從被收養之父或母之姓以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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