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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刑法分則
發表人  

發表日期

6/27/2007 8:50:41 PM
發表內容
-   請耐心看完   -

檢察官某甲,命觸犯背信罪的乙,捐贈A法學會新台幣五十萬元,作為緩起訴的條件(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為了獲得緩起訴,乙只好遵循甲的命令,把錢如數付給A法學會。事後,乙偶然得知甲的配偶乃A法學會會長,認為甲假公濟私,於是向地檢署告發甲的劣行。假如你是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會怎麼評價甲的行為?   

仗著豐沛的人脈關係,肆無忌憚地在A市場兜售色情光碟的某甲,在當地派出所主管異動之後,終於被查獲,並以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販賣猥褻物品罪)移送地檢署偵辦。不甘因此入獄的甲,很快便打聽到負責偵辦本案的檢察官某乙,有一個即將論及婚嫁的女友,在協助癌症末期病患的H基金會擔任重要職務,於是主動向乙提出請求,表示願意捐贈H基金會100萬新台幣來換取緩起訴處分(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   

由於見乙心存猶豫,甲又慫恿說,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的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無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完全看你的意思,至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我都已經答應捐100萬新台幣給H基金會,你還有什麼好猶豫的!乙經不住甲的一再勸說,終於鬆口,且不忘敷衍一句「下不為例」。甲聞言連忙稱謝,乙則不經心地漾著笑意。請問乙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的行為,有無可罰性?   

警員甲出示證件與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進入乙的住處尋找罪證。在搜索的過程中,發現搜索票並未記載,但專案小組懷疑可能是殺人凶器的球棒。經細看,棒子上似乎曾染有血跡,於是甲決定將這根球棒一併扣押(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乙表示搜索票並未記載,不同意甲將它扣押,兩人因此發生拉扭,並扭傷甲的手。後來經過法院將球棒送鑑定,證明球棒的確染有血跡,然而,   DNA與死者不符。請問乙扭傷甲的手,有無可罰性?



請大家幫個忙解個題
要是真有此事   法條是觸犯哪幾條?

感謝!!!!!



回覆 法分//////// 在6/28/2007 8:28:32 AM的回覆:
檢察官某甲,命觸犯背信罪的乙,捐贈A法學會新台幣五十萬元,作為緩起訴的條件(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為了獲得緩起訴,乙只好遵循甲的命令,把錢如數付給A法學會。事後,乙偶然得知甲的配偶乃A法學會會長,認為甲假公濟私,於是向地檢署告發甲的劣行。假如你是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會怎麼評價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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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考慮130
回覆 法分 在6/28/2007 8:31:40 AM的回覆:
仗著豐沛的人脈關係,肆無忌憚地在A市場兜售色情光碟的某甲,在當地派出所主管異動之後,終於被查獲,並以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販賣猥褻物品罪)移送地檢署偵辦。不甘因此入獄的甲,很快便打聽到負責偵辦本案的檢察官某乙,有一個即將論及婚嫁的女友,在協助癌症末期病患的H基金會擔任重要職務,於是主動向乙提出請求,表示願意捐贈H基金會100萬新台幣來換取緩起訴處分(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         

由於見乙心存猶豫,甲又慫恿說,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的最重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無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完全看你的意思,至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我都已經答應捐100萬新台幣給H基金會,你還有什麼好猶豫的!乙經不住甲的一再勸說,終於鬆口,且不忘敷衍一句「下不為例」。甲聞言連忙稱謝,乙則不經心地漾著笑意。請問乙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的行為,有無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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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加31
答案不一定對
緩起訴本及賦予檢座相當大的職權
回覆 法分 在6/28/2007 8:32:42 AM的回覆:
警員甲出示證件與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進入乙的住處尋找罪證。在搜索的過程中,發現搜索票並未記載,但專案小組懷疑可能是殺人凶器的球棒。經細看,棒子上似乎曾染有血跡,於是甲決定將這根球棒一併扣押(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乙表示搜索票並未記載,不同意甲將它扣押,兩人因此發生拉扭,並扭傷甲的手。後來經過法院將球棒送鑑定,證明球棒的確染有血跡,然而,         DNA與死者不符。請問乙扭傷甲的手,有無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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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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