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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親屬編施行法
發表人 碰碰胡四ਫ਼  

發表日期

6/30/2007 2:48:13 AM
發表內容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一第二項: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
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
Q1
請問上述溯及既往的條文,是否表示,
就算是連民國74年(撤銷婚主義)以前重婚的人,
只要後婚當事人非皆屬善意,
後婚即會因重婚(988三款本文)而無效?

比如王*慶的二娘三娘,
會因為溯及適用新法988本文,而變成無效?

----------
Q2
親施4-2條第2項,只說988可溯及既往,
那是否表示988-1(前婚視為消滅),不得溯及既往?

煩請李老師賜教一下



附記:
學生剛開始聽,
不知後面錄音,是否有更深入之解析.
如果太早提出問題,
煩請李老師將學生提問直接刪除,
免占空間.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6/30/2007 10:21:04 PM的回覆:
再請李老師回答一下...

希望問題不會太沒水準
回覆
李俊德 在6/30/2007 11:52:58 PM的回覆:
Q1
請問上述溯及既往的條文,是否表示,
就算是連民國74年(撤銷婚主義)以前重婚的人,
只要後婚當事人非皆屬善意,
後婚即會因重婚(988三款本文)而無效?

比如王*慶的二娘三娘,
會因為溯及適用新法988本文,而變成無效?

----------
它主要是針對釋字362及552號而來

當然不會擴及至王*慶的二娘三娘(那都是74年以前撤銷婚的時代)
回覆
李俊德 在6/30/2007 11:58:10 PM的回覆:
Q2
親施4-2條第2項,只說988可溯及既往,
-------------------------------------------------------------------------------
是打算將釋字362及552的司法解釋明文化

就像釋字242最後也有明文規範


那是否表示988-1(前婚視為消滅),不得溯及既往?
-------------------------------------------------------------------------------
我是認為988-1(前婚視為消滅)毋庸規範,直接適用

即可彰顯一夫一妻制度

難道你認為這些條文的增修後,還會容許74年以後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嗎?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7/1/2007 12:37:35 AM的回覆:
Q1謝謝李老師的回答...
學生另外也有想到海峽兩岸重婚,
不過想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應算特別法,
就算988有溯及,應該也不會受影響才對

Q2
學生淺見也認為,
988-1應該也是"形同"跟著988(3款但書)溯及適用...
--
只是心理另有疑問,
就是原本被釋362與釋552所承認"合法重婚"之情形,
其中將有一婚因此無效或視為消滅.

以93台大為例,
如果溯及適用988,
則丙女後婚將因988三款本文而無效.

請問降子是否對比丙女過苛?
比如丙女本來享有配偶的應繼分,
比如丙女子女(題目中丙女未生育)本來享有的婚生子女身分,
就降子因溯及適用而一下全部沒有了?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7/1/2007 12:45:21 AM的回覆:
難道你認為這些條文的增修後,還會容許74年以後存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嗎?
-----
換言之,
昔日釋362與552所"承認"之合法重婚情形,
都會因本次新修正之988溯及既往適,而全部被推翻囉..

除了74年以前的撤銷婚年代...
-----
請問降子算是對親屬施行法第4條之一第2項,
做目的性限縮,歷史解釋,或目的性解釋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2007 12:58:20 AM的回覆:

我覺得立法者決定保留後婚姻而解消前婚姻
-------------------------------------------------------------------------------
保留後婚姻:民法988及施4-1

後婚姻解消:直接適用988-1,無涉施4-1

你想想看吧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7/1/2007 1:04:19 AM的回覆:
題外話:請恕學生斗膽啦....

在看過李老師以上回答後,
學生應該可以"推定"李老師在MP31-1      ,
   1小時42分50秒後....似乎是有小口誤了

---

因您錄音中提到
.......陳周丰與蔡玉鳳的婚姻,
本來已經依照釋362,還是有效存在,
基本上,依照988-1,前婚姻關係就會發生解消.......

---

學生"大膽推測"您的原意,
敢問您原意是否係指:

陳周丰與許辰月的後婚,
本來已經依照釋362,還是有效存在,
但會因為988三款本文的溯及適用,而歸於無效






回覆 碰碰胡四ਫ਼ 在7/1/2007 1:06:35 AM的回覆:
保留後婚姻:民法988及施4-1
後婚姻解消:直接適用988-1,無涉施4-1
你想想看吧

-------

學生已想通了...........感謝李老師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7/1/2007 2:58:34 AM的回覆:
保留後婚姻:民法988及施4-1
後婚姻解消:直接適用988-1,無涉施4-1

===========================================
筆誤了,應該是

保留後婚姻:民法988及施4-1
前婚姻解消:直接適用988-1,無涉施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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