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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拋棄繼承 解開不幸連鎖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7/1/2007 11:43:15 AM
發表內容 拋棄繼承   解開不幸連鎖   
   
【聯合報╱林瓊嘉/律師全聯會社會法主委(台中市)】   2007.07.01   05:37   am   
   
      
一個貧困家庭的孩子,十年前喪父,因母親未幫他們拋棄繼承,以致背上千萬元債務;十年後孩子成年,筆者憫其情免費為他們四人打官司,數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日前法官判准他長子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

法官的慈悲突破傳統法律規範的不足;但有人提出質疑,是否對債權人不公平,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對於這個質疑,個人以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我國憲法第一五六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五四、五五二號解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範,均肯定「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政府施政、父母監護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法官以「兒少最佳利益」裁定准許拋棄繼承,應屬依法有據,裁定書中敘明類推適用法律理由,其合法性應無爭議。

一般人或金融機關,在交易過程中,多會做經濟效益分析,借貸放款過程,亦會藉由事先徵信,控制交易風險;規劃保險以分散交易損失;但兒童年幼除無能力保護自己,再因父母債務受牽絆,對孩子是不公平,因為貧困家庭的兒童,在先天資源已有不足;在力爭上游過程中,又要繼承債務,形同背負枷鎖重擔行走,完全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另有人認為法院裁定准予拋棄繼承,係非訟事件,僅有形式效力,對債權人只是道德勸說,無拘束力,孩子的債務仍然存在。此看法顯有誤會,因為法院核准拋棄繼承的效力,依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一二五七號判例、八十八年台再字第十一號判決,有確認的效力,拋棄繼承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權利,亦即拋棄繼承的孩子,不再承受先人的債權債務。

法院准予備查之裁定,依法既有確認效力,並不因非訟事件未經開庭審理,而影響其效力。法院裁定准予孩子拋棄繼承,孩子當然不用繼承先人債務,關心孩子拋棄繼承是否有效,恐屬多慮。   

【2007/07/0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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