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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中正XX的問題
發表人 小D  

發表日期

7/3/2007 5:24:11 PM
發表內容 老師:
               請教一下,月旦法教57期中,李惠宗老師所寫

               有關中正XX(台灣民主XX)的文章中,

            其認為北市府對教育部所開之罰單,將因XX嗣後

               未能取得古蹟地位,則該罰單應依行程123四款

         『以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

               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予以廢止。

         (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對公益有危害)。

               學生有疑問的是,罰單是授益處分嗎?

               罰單不是侵益處分而應適用122條嗎?

               謝謝老師
回覆 小D 在7/3/2007 11:21:44 PM的回覆:
老師∼拜託指點我一下∼
感恩
回覆
李俊德 在7/4/2007 12:06:01 PM的回覆:

我現在在攝影棚中,拍攝課程,晚一點才會回辦公室。

到辦公室我看完全文,再回答你。
回覆
李俊德 在7/4/2007 3:21:06 PM的回覆:
罰單不是侵益處分而應適用122條
-----------------------------------------------------------------------------
我贊成你的看法
回覆 路過 在7/4/2007 4:31:15 PM的回覆:
奇怪      這確實不是單純的誤寫      可能有人皮要繃緊了   XD
回覆 小D 在7/4/2007 5:44:0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好好奇喔∼是在錄什麼新科目呢∼XD
回覆 ann 在7/6/2007 4:30:57 PM的回覆:
法教的文章有錯誤的不只這一篇
回覆 重新出發 在7/6/2007 9:31:56 PM的回覆:
可是就適用行程法第ㄧ二二條而言      又不符合"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的要件      李惠宗老師的意思是不是要類推適用一二三的構成要件啊?         
回覆 ann 在7/6/2007 9:57:35 PM的回覆:
重點是:有需要用到廢止的概念嗎?
機關罰機關,本質上已經有明顯重大瑕疵,應該無效。
回覆 重新出發 在7/6/2007 10:28:13 PM的回覆:
可是我覺得行政機關亦得為行政處分的相人              樓上的朋友採的是否定的看法嗎   ?不知道我有沒有誤解你的意思   
回覆 有興趣 在7/8/2007 9:18:52 AM的回覆:
開板大大好厲害
我每每看完文章竟然都無所質疑
我慘了....(<---死讀書典型)

另外......
機關以其他機關為處分相對人有何重大明顯瑕疵呢?

我只學過機關是否得為行政爭訟救濟主體的爭議
但不知道原來在更前端的部分
機關是否得以他機關作為處分或裁罰相對人即有爭議?

回覆 ann 在7/8/2007 1:17:47 PM的回覆:
要罰就要能執行。試問如何執行這筆罰款?
若否,也符合111第3款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07 2:48:50 PM的回覆:

為什麼不能執行?

莫說是不同的公法人,即使同一公法人,一個行政機關對另一行政機關為罰鍰之處分,亦屬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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