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四等學員  

發表日期

7/4/2007 10:51:01 AM
發表內容 94年書記官:§95I   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此種撤回,在意思表示透過網路進行者,一旦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根本不可能同時或先時到達,請問要如何補救?
老師在歷屆試題上的答案有3個,(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2)訂立預約(3)選擇權契約。但學生認為在考試時比較有可能會想到第一個方法,況且在網路上交易好像沒有以上這三種方法。那是否可在契約成立後,依據法定事由如撤銷、錯誤、被詐欺為由行使撤銷權呢?
回覆
李俊德 在7/4/2007 11:52:05 AM的回覆:

符合法定事由當然可以行使撤銷權等法定權利

問題題目不是在問這種狀況啊
回覆 四等學員 在7/4/2007 1:05:26 PM的回覆:
老師,題目是如何補救?在老師眼中這是什麼意思呢?可否解釋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7/4/2007 3:13:19 PM的回覆:

那有什麼方法補救?

依我的看法根本是出題者自己碰到這個問題,把它當成考題,看有沒有人可以提供解決之法而已。
回覆 畢業生 在7/4/2007 3:48:15 PM的回覆:
我問現職法制人員

結論和李老師一樣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