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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寓大廈24條~管理費問題
發表人 H  

發表日期

7/4/2007 8:52:2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您在課堂上皆係舉此例   作為債權物權化之類型

所以   管理費   依照   公寓大廈24   35條之規定
買受人應繼受出賣人原先所積欠之管理費

但是在   
王老師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2005年一月出版的書中
在第270頁下方   
王老師似乎採   否定說之見解

不知道自己是不是有理解上錯誤
可否請老師稍作解釋   ?
謝謝老師
麻煩您了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5/2007 12:04:47 AM的回覆:

王澤鑑老師也非常不認同釋字349啊!

但是我第一堂課就以釋字349為基礎開始:

債權相對性

物權絕對性

債權物權化

物權債權化

作為說明的起點
==============================================
那你要我怎麼說呢?

有很非常多的部分我都很贊成王澤鑑老師的看法,但不代表每一個部分都完全不能表示不同之看法。
回覆 H 在7/5/2007 11:14:53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因為跟同學討論的時候
我的看法就跟大家都不一樣
所以   不敢自己下定奪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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