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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襲胸摸到肋骨 女檢察官不起訴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7/7/2007 8:26:21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07.07    
襲胸摸到肋骨   女檢察官不起訴
殷道貞/高雄報導

            廿五歲楊姓男子,暗夜騎機車一路尾隨少女,趁機出手襲胸,事後被控妨害性自主,高雄地檢署黃姓女檢察官認為被告襲胸但只碰到少女肋骨,尚不足以構成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以罪嫌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楊姓被告在檢察官開庭偵訊時,坦承因為一時性衝動偷襲被害少女身體,而被害少女在檢察官偵訊時表示,楊嫌有向她懺悔,她要原諒他,不對楊東龍提告,因為雙方已經和解。   

            騎車尾隨被害人   突然伸魔爪   

            惟因本案情節所犯法條不屬告訴乃論範疇,故雙方的和解並不影響檢察官的偵查。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在去年八月廿日晚間七時十分,楊姓被告騎機車沿高雄縣大寮鄉光明路,一路尾隨被害少女,停紅綠燈路口時,開口要與少女做朋友,少女說不要,被告就看著少女胸部,突然伸手襲胸,被少女左手擋住,被告只抓到少女左胸肋骨,然後逃之夭夭。   

            被害少女緊急煞車大罵被告,驚嚇中記下車號,警方循線逮到襲胸狼,將他依涉嫌強制猥褻罪移送。   

            本案經檢察官偵結,認為被告只觸及被害少女左胸部肋骨處,依一般人想法,被告既未碰觸被害少女嘴唇、胸部、臂部、下體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尚難使一般人認為足以使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與刑法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強制觸摸罪構成要件有距離。   

            強制猥褻罪   不罰「未遂犯」   

            檢察官將被告予不起訴處分,係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一年臺上字第三八五一號判例刑,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的一切色慾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   

            另外,檢察官並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文,所謂猥褻者,除在主客觀上得以引起或滿足性慾外,尚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檢察官強調,被告楊東龍只碰觸到被害人左側腋下肋骨,因為刑法強制猥褻罪不處罰「未遂犯」,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中國時報   2007.07.07    
襲胸不起訴   法界有爭議
殷道貞/高雄報導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針對襲胸之狼不起訴處分,法界人士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她祗要言明被告是未遂犯即可,何必扯那麼多;也有人以打擊錯誤作類比;但也有人說她對法律構成要件認定過嚴。   

            一名檢察官指出,法律講求客觀性,但人民對法律的期待往往出於主觀,以致兩者之間經常出現落差。   

            楊姓襲胸狼的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的見解或許與社會上一般人民對法律的期待不符,但不能說檢察官就不對,一切還是要回歸事實。   

            一名資深檢察官認為,刑法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不處罰「未遂犯」。   

            所以襲胸狼雖然欲對被害少女襲胸,但沒有摸到胸部,即屬未遂行為不罰,檢察官的不起訴並沒有問題,但不起訴處分書中強調此點即已足夠,何必還要去討論行為是否足以使受害人興奮或是被告滿足性慾呢?   

            但也有法界人士提出不同見解,認為該案被告不因為襲胸未遂只摸到少女肋骨,未碰觸私處,就不構成足以使人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不會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因為法律上女性有權保護身體任何部位不隨意讓人碰觸,而每一位女性的反應有是截然不同的,無法以法律條文來界定。   

            關鍵點在於,承辦檢察官對猥褻的法律構成要件標準嚴格,其他檢察官也許標準比較「鬆」。所以檢察官從不同角度切入,就會出現不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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