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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第三人撤銷之訴
發表人 埃及  

發表日期

7/8/2007 11:20:16 PM
發表內容 2007民訴下,第165頁:邱師,有關參加人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李老師所擷取的文章中有提到「不備同條所定『未參加訴訟』之要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駁回之。
Q:『未參加訴訟』之要件,有這種要件嗎?
1.第58條看不出
2.上冊有關訴訟參加的內容也沒有講此要件。
麻煩李老師解釋一下。
回覆 埃及 在7/8/2007 11:25:25 PM的回覆:
我稿錯了      抱歉      應該是第507之1條
回覆
李俊德 在7/8/2007 11:53:38 PM的回覆: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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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須未參加該確定判決

參加人已參加訴訟,當然不可能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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