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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教唆他人自殺的問題
發表人 趕進度(四等學員)  

發表日期

7/9/2007 3:46:43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刑分講義P.11有寫到通說與實務認為
教唆他人自殺並非29條之教唆犯
是因為自殺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嗎?
在P.13頁的93年書記官考題擬答裡面
先檢討不成立29條之教唆犯
再檢討不成立275條之加工自殺罪
這樣跟通說與實務之見解是否衝突呢?
如果依照通說跟實務的意思
我可以直接檢討因為乙沒有行為決意
也沒有著手實行
所以甲不構成275加工自殺罪的既遂、未遂嗎?
那..........29條要怎麼討論呢?
不好意思
因為很緊張
所以有點語無倫次
希望老師看得懂我的意思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9/2007 6:51:37 PM的回覆:

實務見解:共犯本來就沒有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而這個問題的核心本來就是教唆他人自殺,而被教唆自殺之人未為自殺有無可能成立教唆犯之問題而已。

所以我不認為這樣寫解答的順序有什麼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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