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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1061條第2項修正的問題
發表人 請問1061條第2項  

發表日期

7/10/2007 4:38:04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我從剛剛三點想不通一個問題到現在
中間還包括把這一段的錄音聽了一遍
忍不住只好上來討論區問老師

那就是依1061
婚生子女就是受胎的時候要有婚姻關係存在
雖然依老師的說明,陳根德委員版本主張的立法理由
是在讓先上車4個月後才補票   
所生的子女也可以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只要出生時有婚姻關係就好了)
這點相當好理解
但是跟1061文義兜不起來阿

譬如
今天結婚明天子女就出生的情況
再怎麼證明
「受胎的時候」(至少要幾個月前吧...)
都還沒有婚姻關係阿
那這裡要怎麼跟1061婚生子女的定義符合勒?



真的是想破頭
希望老師能指出我到底哪裡想錯了...


回覆
李俊德 在7/10/2007 1:37:41 PM的回覆:
「受胎的時候」(至少要幾個月前吧...)
都還沒有婚姻關係阿
-------------------------------------------------------------------------------
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

不是「受胎的時候」有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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