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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概括囑託鑑定 最高法院承認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7/10/2007 1:14:59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07.10    
概括囑託鑑定   最高法院承認
黃錦嵐/台北報導

            現行刑事訴訟法,就具體個案,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法務部因應槍、彈、毒案件的鑑定量大,即函示各檢察機關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因此,司法警察只要查獲槍、彈、毒,即逕送調查局、刑事局鑑定,但其鑑定通知書是否具證據能力,卻屢生爭議。   

            最高法院日前判決唐文俊吸食海洛因案,確認:檢察機關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作的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鑑定,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規定,除了選任自然人為鑑定人(例如,請李昌鈺為專家證人)之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例如,在蘇建和案中,高院囑託法醫研究所鑑定)。但此項規定,是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視具體個案的需要而選任、囑託,否則即屬傳聞證據。   

            上述鑑定人或機關,依法應由審判長或檢察官視個案需要而囑託或選任,但是,在偵查實務上,因尿液之毒品反應、槍彈的殺傷力鑑定,需求數量大,又有急迫性,司法警察均依法務部九十二年九月函示,由各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辦理。   

            唐文俊吸食海洛因案,台中市警方即是將查扣的海洛因送調查局鑑定,但唐文俊的律師卻爭執:調查局的鑑定通知書是審判外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應不得作為論罪證據。   

            承審法官認為,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法無明文禁止,應屬傳聞法則的例外,警方依據法務部函示,囑託調查局鑑定毒品,其鑑定通知書,具有證據能力。

中國時報   2007.07.10    
鑑定證據雄辯   父子法官打對台
黃錦嵐/新聞分析

            警方依據檢察官的概括囑託,將扣案的煙毒嫌犯尿液,送請囑託機關鑑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其鑑定是否有證據能力?審判實務上頗有爭議,有趣的是,有一對父子檔法官,恰好分站歧異的兩端,不僅打對台,還打到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審才分出勝負。   

            這一對法官父子檔,兒子在宜蘭地院當法官,父親在高院當庭長,巧得很,父子都在刑事庭,引起父子交兵案例是阮姓少女吸食安非他命案。   

            阮女是吸毒慣犯,她的朱姓男友更涉嫌販毒,九十三年五月間,宜蘭警方為了追緝朱某盯上阮女,警方持搜索票、拘票逮捕阮女,雖未蒐到毒品,卻採集她的尿液,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   

            案經檢察官起訴,宜蘭地院依據慈濟大學的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通知書,認定阮女有吸用安非他命,又是累犯,乃判刑八月。   

            阮女不服上訴,巧的是,高院審判長就是地院受命法官的「老太爺」。   

            結果,「老子」從嚴格的證據法則,狠K「兒子」一頓,認定檢警機關是「以鑑定之名,行強制處分之實」,所採的尿液、鑑定,均不得作為論罪證據,撤銷原判,改判阮女無罪定讞。   

            這對法官父子檔,據悉,在家很少為法律見解而爭辯。但從嚴格的證據法則出發,老子的見解,也相當符合人權保護,並無不妥。   

            豈料,當時的檢察總長吳英昭認為,這場父子交兵,應該兒子較有理。因為:警察局、憲兵隊有專辦毒品案件隊員,有相當程度專業技術及配備,政府也投入相當人力、金錢及設備,法律並無明文限制警察機關不得為鑑定單位,因此,檢察官指定宜蘭縣警察局為鑑定人機關,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   

            最高法院的最後仲裁,是判兒子「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勝訴。   

            不過,最高法院承審法官審判本案時,只知道本案是法理之爭,根本不知法理爭議的背後隱含著父子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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