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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物權第八七○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7/11/2007 4:38:29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我想請問一下

關於民法物權第八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

文字講義上有一個例子如下: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乙將第一優先次序讓與丁,如乙、丁之抵押權均具備實行要件時,丁得實行乙之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

學生的問題是:既然乙已將第一次序讓與丁那麼丁所實行者,自然是他自己的抵押權
(因為次序已經作了調整啦,而且乙、丁的抵押權亦皆具備實行要件了)

怎麼會說是丁得實行乙的抵押權呢?

話說回來,如果只有丁的抵押權已具備實行要件、而乙的抵押權尚不具備實行要件的話

那麼丁就不能實行抵押權了是嗎?

這樣一來,那還作抵押權次序的調整幹嘛呢?

可能是我自己沒把內容唸懂,所以老想不透

先謝謝李老師的解答^^
回覆
李俊德 在7/11/2007 6:42:19 PM的回覆:

次序權讓與僅生相對效力
回覆 學員 在7/11/2007 6:59:47 PM的回覆:
啊…啊…原來如此

謝謝李老師

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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