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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7/12/2007 6:03:13 PM
發表內容 問題一
票據法講義第119頁93年司法官
老師是說丙對乙得主張的責任
通說:因非欠缺實質要件,所以無法主張票據行為獨立性
李欽賢老師:可以主張票據行為獨立性。
我覺得因為題示是說甲改寫票據金額,並於改寫處加蓋印鑑章,這樣的情形,到了執票人手中,應該顯而易見瑕疵之所在,如果參照講義第36頁李欽賢老師的見解,
這時的瑕疵尚未補足,應該沒有必要保護執票人,所以是不是應該會得到與通說相同的結論。

問題二
票據法講義第119頁93年司法官
請問老師
如果這題的題目是改成
『乙使用化學藥劑消去甲修改金額所使用的蓋章』
請問答案為何?
因為老師總是要提問人先回答
所以我先回答
ANS:
依票據法第16條甲應負變造前責任,所以責任不變。
乙應負變造後及參與變造責任,責任並未加重,所以責任不變。
結論與題目修改前同。
請問老師是這樣嗎?
回覆 小王 在7/12/2007 6:14:44 PM的回覆:
更正第二題的答案
甲對丙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加以欠缺交付要件,票據無效,依票據法第16條,應負票據變造前責任,所以不用負責。
乙因為塗消甲變更金額的蓋章,依票據法第16條,應負參與變更票據之責任,本應賠償甲所修改後的12萬,但是因為乙以化學藥水將金額改寫為90萬,所以應該賠償丙90萬。
請老師指正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07 9:59:41 PM的回覆:
票據法講義第119頁93年司法官
老師是說丙對乙得主張的責任
通說:因非欠缺實質要件,所以無法主張票據行為獨立性
李欽賢老師:可以主張票據行為獨立性。
我覺得因為題示是說甲改寫票據金額,並於改寫處加蓋印鑑章,這樣的情形,到了執票人手中,應該顯而易見瑕疵之所在,如果參照講義第36頁李欽賢老師的見解,
這時的瑕疵尚未補足,應該沒有必要保護執票人,所以是不是應該會得到與通說相同的結論。
-------------------------------------------------------------------------------
到了執票人手中,應該顯而易見瑕疵之所在

為什麼顯而易見?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07 10:09:35 PM的回覆:

我覺得你沒有用過票據,所以誤會了若干的現象。

現今票據使用之實務上,有非常多的發票人會在票據金額上加蓋印章。

加蓋印章的用意就是怕被人變造票據金額。

至於化學方法消去金額,人家看不出來,大概就是出題者的「想像」。
回覆 小王 在7/12/2007 10:19:4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想在請問一下老師
題目上第一行所說的
「將其金額改寫成12萬」
這張票到執票人手上時
看不出塗改的痕跡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07 10:29:29 PM的回覆:
至於化學方法消去金額,人家看不出來,大概就是出題者的「想像」。
-------------------------------------------------------------------------------
所以我說這是「想像」
回覆 小王 在7/12/2007 10:37:2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你所說的乙用化學方法是想像的部分我懂
但是甲的部份
在實務票據流通
是不是也看不出來金額曾經塗改
回覆
李俊德 在7/12/2007 11:08:41 PM的回覆:

如果沒有乙用化學方法這個部分

這張票據一定有顯而易見的瑕疵。
回覆 小王 在7/13/2007 4:01:24 AM的回覆:
但是題示
乙用化學方法
只消去並改寫金額部分
似乎並未消去甲的印鑑章
這樣來講
不也是很明顯的瑕疵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13/2007 4:26:55 AM的回覆:

你還是不懂

不要再空想了

去找一個真正有支票的人問一下好了

票據金額上有發票人的印章是很正常的,不會有人聯想這是變造金額的。

「金額上有印章」不等於「金額被變造」

相反的,一般的人認為

「金額上有印章」等於「金額未被變造」


回覆 小王 在7/13/2007 8:01:28 AM的回覆:
我想我應該了解了
謝謝老師的回答
老師你還真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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