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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情報] 司法事務官公開甄選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7/13/2007 11:39:05 AM
發表內容 公發布日:   96.07.13      
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摘  要:   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公告      
   

--------------------------------------------------------------------------------
   

發文字號:院台人二字第096001468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主旨:舉辦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
依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甄審資格: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55歲以下(民國41年7月16日以後出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且律師執業期間,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5年以上,且最近5年考績3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5年考績3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二、甄審方式:
(一)以前項第1款資格報名者,以甄選方式(口試)為之。口試日期與甄試筆試錄取人員之口試於同一日辦理,口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以前項第2款至第6款資格報名者,以甄試(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
三、甄試:
(一)筆試日期:96年8月19日(星期日)。
(二)筆試應考科目: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刑事訴訟法,共3科。
(三)筆試地點將於96年8月16日起(星期四)刊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新聞/新聞稿。
(四)甄試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甄試口試時間、地點另行公告或通知。
四、暫定需用名額:暫定50名,但得視甄審成績及用人需要,增減錄取。
五、甄審報名日期:自96年7月16日(星期一)起至同年月27日(星期五)止,一律以限時掛號寄送報名表及相關資料至本院人事處,收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3樓(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96年7月27日為限,逾期不受理),並於信封右上角註明「報名司法事務官甄審」。
六、其他有關事項:請參閱簡章,簡章請洽本院1樓服務臺、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人事室備索,或請至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宣導/司法事務官甄審)下載列印。列印時請使用A4尺寸紙張,黑色字體單面列印(請勿雙面列印或彩色列印)。
七、若有疑問,請洽本院人事處(聯絡電話:02-2361-8577分機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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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小p 在7/13/2007 12:10:06 PM的回覆:
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司法院民國96年7月13日院台人二字第0960014633號令發布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前項所稱成績優良之標準如下:
一、第三款指律師執業期間,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
二、第五款至第六款指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條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   報名表。
二、   簡歷表。
三、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證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   律師高考考試及格證書。
四、   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   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六、   其他應備之文件。



第四條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證書。
二、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或現任、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
四、任職機關出具之最近五年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備之文件。

第五條  應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第六條  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之審查事宜。
甄審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及司法院院長指定若干人組成。
甄審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七條  司法事務官之甄審,分甄選及甄試二種方式。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以甄選方式為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格者,以甄試方式為之。

第八條  甄選採口試方式辦理。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第九條  甄試筆試應考科目為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刑事訴訟法三科。
甄試筆試每科一百分,各科成績占筆試成績比重為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占百分之三十,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占百分之三十,刑事訴訟法占百分之四十。
甄試筆試科目有成績為零分者,筆試不予錄取。
甄試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電腦使用能力得為口試評量項目之一。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第十條  甄審成績按甄選及甄試人員分別計算之,優先錄取甄選合格人員,再錄取甄試合格人員。
甄審錄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及志願分配占缺訓練機關。

第十一條 甄審錄取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訓練六週、實習訓練十週,共為期十六週之訓練。
甄審錄取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辦理,實習訓練由占缺訓練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甄選錄取者,除榜示後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其訓練成績應為不合格外,訓練成績視為合格。
甄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學科成績(百分之八十)、勤惰及品德(百分之二十)考核分數。
二、實習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敬業精神(百分之十)、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勤惰(百分之十)四項考核分數。
三、訓練總成績之計算,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但專業課程訓練期間,因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全程接受訓練者,僅就已完成之學科科目考核,未完成學科之專業知能併入實習訓練成績之專業能力,由占缺訓練機關施予考核。
訓練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不得申請重訓。

第十三條 甄審錄取人員於收受專業課程訓練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報到者,視為放棄甄審錄取資格。

第十四條 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習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實習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十五條 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格:
一、   中途離訓。
二、   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三週。
三、   曠課累計超過三日。
四、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五、   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六、   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七、   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符合前項情事之一者,由司研所或占缺訓練機關於事實發生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評定。
第十六條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實習訓練期間,訓練人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按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向占缺訓練機關報支。

第十七條 專業課程訓練成績由司研所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填具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表報送司法院。
實習訓練成績由占缺訓練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但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訓練人員如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占缺訓練機關應隨時述明具體事由報送司法院。
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由司法院彙整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及實習訓練成績後,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評定。
司法院於評定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不合格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

第十八條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派任至原占缺訓練機關任職。
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予派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覆 小p 在7/13/2007 12:12:06 PM的回覆:
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總說明
近年來由於社會變遷,人權意識提升,法院事務日趨龐雜,為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並兼顧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本院爰推動將非審判核心事務移由法官以外之專業司法人員處理,使法官得以從繁瑣事務中抽離,專心於審判核心事項。有關法院組織法第十一、十六、第十七條之一、第十七條之二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二十條之一增置司法事務官之相關條文,業經立法院第六屆第五會期第十七、十八次會議(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及十五日)三讀通過,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公布,依修正後之司法人員人事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人員應經甄審、訓練合格;其有關年齡限制、資格條件、成績優良、甄試程序及訓練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甄審及訓練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辦理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事宜,爰依據上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計有二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   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明定得應司法事務官甄審之資格要件及成績優良之定義。(第二條)
三、   明定申請甄審人員應檢附之文件。(第三條、第四條)
四、   明定申請甄審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第五條)
五、   明定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之職掌及組成方式、主席及出席及決議人數。(第六條)
六、   明定司法事務官之甄審,分甄選及甄試二種方式辦理。(第七條)
七、   明定甄選及甄試之辦理方式。(第八條)
八、   明定甄試筆試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式。(第九條)
九、   明定甄審錄取順序及分配占缺訓練機關之方式。(第十條)
十、   明定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及辦理機關。(第十一條)
十一、明定訓練成績考核項目、計算方式。(第十二條)
十二、明定甄審錄取人員訓練報到事宜,及如無正當理由未報到之效果。(第十三條)
十三、明定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相關事宜。(第十四條)
十四、明定訓練資格廢止之要件。(第十五條)
十五、明定訓練期間支給訓練人員津貼之標準。(第十六條)
十六、明定訓練成績報送時程及辦理機關。(第十七條)
十七、明定訓練人員訓練成績合格派職之規定。(第十八條)
十八、明定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得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資周延。(第十九條)
十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二十條)


回覆 小p 在7/13/2007 12:13:00 PM的回覆:
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逐條說明表
名稱 說明
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本辦法訂定得應司法事務官甄審之資格要件、甄審及考試方式、分配訓練方式、訓練期間及成績之計算、訓練資格之廢止、及派任等事宜,爰明定本辦法名稱。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人員應經甄審、訓練合格;其有關年齡限制、資格條件、成績優良、甄試程序及訓練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甄審及訓練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二條
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一、   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   曾任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四、   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六、   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成績優良。
前項所稱成績優良之標準如下:
一、第三款指律師執業期間,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
二、第五款至第六款指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得應司法事務官甄審之資格要件,及成績優良之定義。
第三條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證明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證明文件。
四、律師高考考試及格證書。
五、登錄及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法務部出具之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應備之文件。 為利審查應司法事務官甄審人員之資格,爰明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第四條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簡歷表。
三、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四、其他應備之文件。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六款資格甄審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證書。
二、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五年以上或現任、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
四、任職機關出具之最近五年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證明文件。
五、其他應備之文件。 同第三條說明。
第五條
應司法事務官甄審者,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三條或第四條之文件,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為期明確,明定資格不符或應檢附之文件未齊全且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件者,不得參加甄審或不予錄取。

第六條
司法院設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辦理本辦法所訂甄審、訓練人員資格廢止之評定及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成績之審查事宜。
甄審委員會委員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及司法院院長指定若干人組成。
甄審委員會由秘書長擔任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務。
甄審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明定司法事務官甄審委員會之職掌及組成、主席及出席及決議人數。
第七條
司法事務官之甄審,分甄選及甄試二種方式。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以甄選方式為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格者,以甄試方式為之。
因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人員,除法官另有律師或學者轉任或特殊情形外,其餘應公務人員高考考試或司法特考相當考試及格,考量其所應考試之應考科目及所具專業知能足具執行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爰規定該類人員之甄審以甄選方式為之,符合其他資格人員以甄試方式為之。
第八條
甄選採口試方式辦理。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明定甄選及甄試辦理方式。
第九條
甄試筆試應考科目為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刑事訴訟法三科。
甄試筆試每科一百分,各科成績占筆試成績比重
為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占百分之三十,強制
執行法及破產法占百分之三十,刑事訴訟法占百分之四十。
甄試筆試科目有成績為零分者,筆試不予錄取。

甄試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電腦使用能力得為口試評量項目之一。
甄試成績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依司法事務官之職掌及業務需要,訂定甄試之筆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
第十條
甄審成績按甄選及甄試人員分別計算之,優先錄取甄選合格人員,再錄取甄試合格人員。
甄審錄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及志願分配占缺訓練機關。 一、考量甄選人員所具專業知能已足執行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爰分按甄選及甄試人員計算甄審成績,優先錄取甄選合格人員,再錄取甄試合格人員。
二、為保障甄審錄取人員相關權益,甄審錄取人員採占缺方式訓練,並依錄取順序及志願分配占缺訓練機關。
第十一條
甄審錄取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訓練六週、實習訓練十週,共為期十六週之訓練。
甄審錄取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所)辦理,實習訓練由占缺訓練機關辦理。
明定訓練期間及辦理機關。
第十二條
甄選錄取者,除榜示後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其訓練成績應為不合格外,訓練成績視為合格。
甄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學科成績(百分之八十)、勤惰及品德(百分之二十)考核分數。
二、實習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敬業精神(百分之十)、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勤惰(百分之十)四項考核分數。
三、訓練總成績之計算,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但專業課程訓練期間,因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全程接受訓練者,僅就已完成之學科科目考核,未完成學科之專業知能併入實習訓練成績之專業能力,由占缺訓練機關施予考核。
訓練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不得申請重訓。 一、因符合參加甄選人員已具執行司法事務官之職能,故除榜示後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其訓練成績應為不合格外,訓練成績視為合格。
二、另明定甄試錄取人員專業課程訓練、實習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方式。其次,規定訓練不合格,不得申請重訓。
第十三條
甄審錄取人員於收受專業課程訓練通知後,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報到者,視為放棄甄審錄取資格。 明定甄審錄取人員訓練報到事宜,及如無正當理由未報到之效果。
第十四條
訓練人員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病假   (含延長病假)   、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習訓練期間。
訓練期間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應相對延長實習訓練期間。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明定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
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訓練資格:
一、中途離訓。
二、受訓期間除公假、婚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喪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時數合計超過三週。
三、曠課累計超過三日。
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事之一。
五、品德操守不佳,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六、不當社交、理財或言行不檢,足以損害司法信譽。
七、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不適任司法事務官。
符合前項情事之一者,由司研所或占缺訓練機關於事實發生五日內,檢附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評定。 明定訓練資格廢止之要件。
第十六條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
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實習訓練期間,訓練人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按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向占缺訓練機關報支。 一、明定訓練期間支給訓練人員津貼之標準。選律師轉任法院法
二、本條文係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條及「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法院法官職前訓練要點」第八條第二項訂定。

第十七條
專業課程訓練成績由司研所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填具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表報送司法院。
實習訓練成績由占缺訓練機關於訓練期滿前一週填具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司法院。但實習訓練成績考核表報送後至訓練期滿日止,訓練人員如涉有影響訓練成績評定之情事,占缺訓練機關應隨時述明具體事由報送司法院。
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由司法院彙整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及實習訓練成績後,經甄審委員會審查、評定。
司法院於評定訓練人員訓練總成績不合格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 明定訓練成績報送時程及辦理機關。
第十八條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派任至原占缺訓練機關任職。
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予派任。
一、明定訓練人員訓練成績合格派職之規定。
二、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人員應經甄審、訓練合格..」是以,經甄審錄取且訓練合格者,始得派任為司法事務官,爰訂定本條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明定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得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以資周延。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回覆 名額也出來囉 在7/13/2007 4:57:54 PM的回覆:
名額也出來囉~暫定50名但得視甄審成績及用人需要,增減錄取   
詳見人事行政局網站
http://ca.cpa.gov.tw/want02/source/want02qryfrm.aspx?idno=12034


回覆 小豬 在7/14/2007 1:12:04 AM的回覆:
希望不要限法律系才能報考...
如果真要限制,那有上過法律補習班的經歷不知能不能算...
回覆 遠走高飛 在7/14/2007 11:47:30 AM的回覆:
筆試科目第3科為刑事訴訟?!
不解
刑事方面根本不是司法事務官的業務
這是否透露明年的司特考試科目也是會考刑事訴訟法囉
還是考量地檢人員的專業
所以加了這一科
回覆 哈哈 在7/14/2007 3:17:21 PM的回覆:
對啊,超怪的,
而且刑訴好像還占百分之四十,比另外幾科占的比重還重
不知道明年科目開出來會不會也有刑訴
回覆 angel 在7/23/2007 12:16:09 AM的回覆:
可以打電話去問承辦人員      包準你傻眼
甄選與由考選部主辦對外考試不同喔
刑事訴訟法不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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