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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罪推定,讓人難安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7/13/2007 10:11:03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07.13    
有罪推定,讓人難安
黃榮堅、李佳玟

            朋友問起要不要參加蘇案平反的連署,作為法律人,我們有些猶豫,因為還沒看過判決,也從未接觸過蘇建和案的卷宗。不過,在閱讀本次蘇案的有罪判決書之後,作為法律人的我們實在很難再沉默。這份充斥著「有罪推定」邏輯的判決,讓人寢食難安。如果說有罪判決必須做到讓被告啞口無言,俯首認罪,在蘇案中,我們看不到具有力道的指控。我們只看到,法院花了非常多時間在論證被告的反證為何不成立,建構被告罪狀的積極證據卻十分薄弱。法院的邏輯顯然是:因為被告反證不成立,所以被告有罪。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被預設無罪,法院的心證必須從零開始,檢察官有義務在審判庭上提出所有能夠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法院僅能在這些證據上累積心證,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必須充足到「沒有存在被告還是有可能無罪的合理懷疑」,法院才能判被告有罪。在此結構下,只要在經驗上無法否定辯方反證有成立的可能性,而且這個可能性是合理的,不是硬拗的,那麼法院還是必須判被告無罪。但在概念上必須釐清的是,即便被告所提的反證不成立,也不代表被告有罪,重點還是檢察官是否提供足夠的證據。   

            以此檢視法院的判決,可以發現:除了自白之外,法院並無其他可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即便採納國內鑑識結果,認為是多人多刀,法院並沒有交代這多人多刀跟蘇建和三人有何關係,多人行兇不一定就是蘇建和三人。同樣的,法院認定蘇建和三人利用菜刀行兇,提供的理由是「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髮、共犯王文孝的指紋,以及蘇建和三人曾在自白中提到菜刀」。在我們看來,這樣的證據只能證明王文孝持菜刀殺人,至於蘇建和三人的部分,還是只有自白。可以追問的是:究竟是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還是菜刀上有這三人的指紋或是DNA?法院為何選擇性地相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只因此部分對被告不利?法院決定自白可信與不可信的客觀基準究竟在哪裡?   

            依此檢視法院的論證,可發現法院定蘇建和三人的罪自始環繞在自白上。姑且不論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至今仍有相當大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法院不得僅依據被告自白來定罪。在此情況下,被告的不在場證明、共犯王文孝當時是否吸食安非他命,甚至是李昌鈺的鑑識意見是否可信都不重要,原因在於,除了被告與共犯自白,並沒有其他證據真的能證明蘇建和三人有罪。   

            或許還是有人要說,只憑判決,我們怎麼知道被告是不是真的無罪。我們想說的是,法官若不能在判決上提出讓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你沒看過卷宗,所以你不知道…」來面對批評,說實話,這樣的司法水準讓我們恐懼。我們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斷,法官之所以提不出更多的證據,是因為有罪證據真的就只有那麼一點點?還是法官認為有沒有證據不重要,自白才是一切?   

            有些人的心裡或許存在一絲猶豫,懷疑蘇建和三人或許是真兇,所以才會有這麼多的法官、檢察官執著地認定他們三人有罪。問題是,在程序上我們不能讓這一絲擔憂轉化成有罪判決。姑且不論我們說實在也拿不出更多的證據支持這些擔憂,如果我們的直覺錯了怎麼辦?如果讓法官的直覺與正義感凌駕刑事訴訟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則,那麼這樣的刑事訴訟程序,到底離正義越近,還是越來越遠?   

            我們無法回答蘇建和三人是不是「真的有做」,但可確知的是,從判決書來看,本案的證據太過薄弱,要用這樣的證據判這三個人殺人罪,違反我們的專業,也違背我們的良心,更讓我們擔憂未來法院是不是不需要足夠的證據就可以定一個人的罪,只為了要給大眾與被害人一個交代。我們認同連署書上針對刑事程序的主張,我們也認為,此一連署並非是想要在實體上左右法院的判決,而是要求法院重視正當法律程序,我們因此參與死囚平反連署,我們也呼籲所有看過判決書的人一起加入。   

            (黃榮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刑事法學教授,李佳玟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刑事法學副教授)   

               

   
回覆 不敬 在7/13/2007 11:12:48 PM的回覆:
看到這篇
有無限感慨
不敢再班門弄斧
不過很想聽聽看
先前那些義正詞嚴的優秀法律人
看到這篇文章的感想是什麼?
回覆 不敬 在7/13/2007 11:14:37 PM的回覆:
尤其是非常懂得常理、有知識的那位
回覆 相似的劇情 在7/13/2007 11:16:25 PM的回覆:
我看到的感想.....
是讓我聯想到「史恩康納萊」主演的「正當防衛」
回覆 「正當防衛」 在7/13/2007 11:22:06 PM的回覆:
本文作者:何家怡律師

<節錄>
導演Aren   Glimcher執導的「正當防衛」這部電影,雖然劇情擺脫不了好萊塢式的故佈疑陣,但透過劇情轉折的刻意安排,卻也帶給我們重新審視司法制度的震撼。故事發生在1986年美國佛州歐克比鎮,小鎮中充斥著黑白種族歧視,一天小鎮發生一件駭人聽聞的姦殺案件,無辜的小女孩瓊妮史佛,下課後被陌生男子接走,之後被發現陳屍於沼澤附近,身上刀傷累累,且下體遭侵入。巴比艾爾是一名年輕有為的獲取康乃爾大學獎學金的學生,但在鎮上卻因為他的黑人身分,與遭受鎮民排擠,而案發時因有人指證巴比的座車與兇手車子顏色十分相近,故遭懷疑為兇手;在警察坦尼長達二十二小時連續的嚴酷逼供下,巴比被迫自白謀殺女孩瓊妮史佛。由於承審法官是一名白人,辯護律師又未能充分質疑相關物證,被告巴比因此被判處死刑。

  巴比央求其祖母,前往波士頓尋找聞名全美的哈佛大學法律系教授保羅阿姆斯壯,請求替他辯護。退出司法界二十五年的保羅,發現本案疑點重重,以保護人權的觀點重新審視了這個案件。保羅追查出當初被告遭到刑求,被告手中的傷痕未做被害人齒模比對,所謂強暴案是遭不明器具侵入,並無被告精液等物證,而當初指證車子之證人,只是透過照片間接指認,因此並無確實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罪。鎮上人民因為巴比是黑人,所以直覺認定他是加害者,保羅雖然受到鎮民輿論壓力,質疑他為何要為殺人犯辯護,但他仍本於任何人應當接受公平合理之審判,鍥而不捨追蹤這個案子。在監獄另一名囚犯布萊蘇利文的暗示下,保羅跟鎮上警察坦尼一起找到殺死瓊妮的兇器,並找到其他足以推翻原先有罪證據之其他事證,讓巴比無罪開釋。

  原以為劇情發展到此為止,但沒想到導演安排的高潮才真正開始。事實上整個開罪過程,都只是巴比和蘇利文自編自導自演的手法而已,真正的兇手果然是巴比。巴比藉由告訴蘇利文凶器藏放之處,使大家以為蘇利文才是真兇,而巴比請保羅為他辯護本案,不過是為了脫罪,並且作為報復保羅妻子羅蕊的哀兵政策。原來蘿蕊擔任檢察官時,曾因未經嚴謹採證,誤認巴比犯罪將之起訴,嗣後發現巴比遭到陷害,證據不足撤銷控訴,但巴比在被囚禁的那夜,因遭刑求而慘遭閹割,從此人生境遇大變,性格也嚴重扭曲。

  恢復自由身的巴比,開始對保羅妻子蘿蕊及其女兒凱蒂展開復仇計畫。巴比成功的綁架蘿蕊和凱蒂,母女倆生命安全岌岌可危。保羅與警察坦尼好不容易找到巴比藏匿之處,正打算解救保羅妻女時,巴比竟持槍攻擊坦尼及保羅,坦尼受傷後,保羅與巴比發生扭打,最後保羅在情急下以刀連續刺殺巴比致死,惡人終於受到懲治。

  影片劇情或許相當諷刺,一位向來主張保障基本人權,維護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學教授,卻在其自認所謂公正的司法審判過程中,慘遭犯罪天才存心玩弄,演變成一場荒謬複雜的司法遺憾,造成惡人無罪開釋,甚至自食其果。
回覆 不敬 在7/13/2007 11:27:00 PM的回覆:
真可惜
蘇建和他們應該沒看過這部電影
不然還可以演得更逼真ㄧ點
讓法官都動容
也不用這麼累了
回覆 教授也是人 在7/13/2007 11:37:11 P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7.07.13          
財政法第一把交椅遭約談         蔡茂寅涉案甚深         恐難脫身
陳志賢/人物側寫

              涉及機場捷運BOT官商勾結弊案,遭特偵組約談調查的台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是國內知名法律學者,精通財政法、地方制度法,被喻為是當前台灣財政法第一把交椅,他在政商、學界人脈豐沛,導致他利用專業知識協助長生公司獲取被沒收的履約保證金。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長生公司承包機場捷運BOT弊案,昨天約談蔡茂寅,令學界及政界人士震驚不已。         

              蔡茂寅是出身於雲林縣林內鄉九芎村的莊稼子弟,嘉義中學、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蔡茂寅由於留學日本八年,深諳日本行政法體系,其學術地位受政府重視,他對於現行行政法常有所批評與不同見解,他因身兼多項公職、學者身分,故對於行政法實際運作情形相當熟稔。他曾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等職務,現任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央健保局顧問、內政部法規會委員。         

              蔡茂寅執教多年,寫過許多著作及論文,教導的學生無數,有不少司法官還曾經是他的學生;而他所著作的「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一書,還是國內地方自治制度、地方自治法學界的權威著作。         

              據蔡茂寅的學生回憶,蔡上課相當活潑,課堂上常融入行政實際運作之過程,給予學生不同的思維,他的批評與言論雖辛辣,但以理性的角度出發,因此常能使學生莞爾一笑。         

              據特偵組研判,擁有豐富法學素養、政商人脈的蔡茂寅,似乎涉案甚深,欲自這起官商勾結弊案中脫身,恐非易事。
回覆 小豬 在7/14/2007 12:37:10 AM的回覆:
蔡教授有出題嗎?如果有的話,今年應該不需要看他的著作了吧?

蘇案,要怪真的要怪當初的鑑識人員吧...怎麼鑑識人員老是會出這樣大的trouble?還虧他們是理工出身的...遜~

說真的,普通的傷害罪,就算是證據充足,提出驗傷單、證人,也是有誣告之可能。證據足有證據足的辦法,證據不足有證據不足的辦法;大案有大案之辦法,小案有小案之辦法。只要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即可。畢竟,他們三人也無法證明被刑求,且不在場之情形又說的二二六六的...

單從刑事實體之角度來論,黃老師之看法當然很有力,只是,刑案之事實,並非論理就能辨明,至少還有訴訟法自由心證原則吧。

像是前些陣子媳婦殺婆婆的案件,如果沒看到屍體、也沒找到凶器,只有她自己的自白,那就不能單就自白辦她了嗎?如果事後她又推說是刑求才自白的話,那又要怎辦?

沒辦法,法官就是人間的審判之神。只希望那三人還有良心的話,能看在這些年算是他們賺到了,就承認是自己幹的吧!不要再推託什麼刑求了。刑求這些說詞,實務上常常是煙毒犯的口頭禪。
回覆
李俊德 在7/14/2007 2:25:35 PM的回覆:

王文孝伏法前,仍然供述這三個人犯案。
==============================================
這個有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一直都是定罪的關鍵。

人權團體如果一直否認「證言」或「自白」可以當作有罪判決之依據,那大可遊說立法者,不要人證這種證據方法就好了


319槍擊案---陳義雄犯案

南迴鐵道----李泰安無期徒刑---就靠黃福來的指述
===============================================
如果所有這些案件,人權團體都秉持這相同的理念否認「證言」或「自白」可以作為有罪判決的依據。我還欽佩這個理念。

可惜,人權團體的「無罪推定,司法有罪」,就出現在這個案件中,其他相類似的案件,連一篇讀者投稿也沒有。

從蘇建和三人被改判死刑後,四大報紙出現多少篇痛斥司法不公,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文章。

我還真欽佩改判死刑的承審法官,明知會被罵到臭頭,還是堅持自己的心證認定。

這才是「司法獨立」的真正精神


回覆 沒事就愛雷嬋 在7/14/2007 4:38:59 PM的回覆:
請問
現在的問題
是不是"其他共犯之證言究竟可否作為被告自白的補強證據"?

...是在討論這個問題嗎@@?
(抱歉...因為事實不清楚   許多報章的報導都片片斷斷的...)




ㄛ...說點私人的感想...
其實...
蘇案我一點興趣也沒有
人權團體選擇性的關注於這個案子
其實也覺得從來就懶得附合...
甚至
我還比較相信許多警察私底下所言
多為肯定蘇等人有涉其案之傳聞證據.......
但若是我在當法官
在面對那些陳舊又採直式手寫的爛爛卷宗
在看那些沒有新刑事訴訟法全程錄音保障的卷宗資料
我大概也沒有
敢於堅持心証卻冒人權團體大不諱而改判蘇等人死刑的勇氣吧......就這點而言,   那個法官堅持自由心証的勇氣還真的像李老師說的,   挺夠膽的
回覆 好心建議 在7/15/2007 1:56:15 PM的回覆:
尤其是非常懂得常理、有知識的那位
========================
   TO:不敬
幾日未上網,一來就被點名,你就這麼想念我啊?
說你沒常識,你還不服氣,挑釁我是想找罵挨嗎?
想替蘇建和三人講話,你這種做法是行不通的,
每個人都有權發表看法,人家看法跟你不一樣,
就鬼吼鬼叫的,成什麼體統.



先前那些義正詞嚴的優秀法律人
看到這篇文章的感想是什麼?
========================
沒感想.
我尊重眾家刑法教授的看法,但我不"追隨"他們的看法
他們的看法只代表他們的看法,懂嗎!?
又不是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人家說什麼就跟著說對.
有罪推定,讓人難安,
對啦對啦!別人判的都是有罪推定啦,
最好是那些證據都是假的.證人也是假的
他們今天之所以被判有罪,完全都是因為,
天太高地太硬,別人太卑鄙下流,自己太清高的緣故.
這樣說你滿意了嗎?














回覆 好心建議 在7/15/2007 2:13:41 PM的回覆:

【大紀元3月8日訊】據自由時報8日報導,曾協助偵辦蘇建和等三被告案,前陸軍步兵學校少校軍紀組長陳德彬,昨天首度出面向高檢署作證,指證王文忠親口向他表示,其兄王文孝很後悔夥同蘇建和等三人犯下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案。   高檢署指出,陳德彬的證詞,是十二年首度曝光的證據。   

陳德彬為示負責,昨天接受高檢署秘密訊問後,不僅具結作證,亦向高檢署表示若有需要,願意出庭作證,並負法律責任。
   
據了解,雖然高檢署認定陳德彬說詞的可信度高,但為進一步查明真相,近日將傳訊王文忠調查。   據指出,王文忠並未涉及吳銘漢夫婦遇害案,案發時,王文忠僅涉及協助把風的竊盜行為,已被依軍法竊盜罪判刑,因刑責不重,已服刑出獄。   
吳銘漢夫婦命案發生後,有多位重要證人下落不明,陳德彬是其中一人。
   
今年一月十三日上午,高院更審宣判,將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從原先死刑,改判為無罪後,震驚社會,已自軍中退伍從商的陳德彬,自電視新聞獲悉,感到不可思議,認為此一無罪判決和他所知悉的案情內容出入太大,遂主動打電話告知台北市警方、北部某法院,對方均建議他應向高檢署檢舉,陳德彬遂在一月十三日中午致電高檢署研考科,透露他當年曾協助辦案,且有「重要的事證」提供給檢察官。   
昨天上午,陳德彬自高雄北上作證,向高檢署檢察官提供證據。
   
陳德彬向檢察官證稱,雖然事隔十二年,但因吳銘漢夫婦命案的兇手惡行重大,他一輩子也忘不了,加上媒體不時報導本案,故他對案發後協助偵辦的過程,迄今印象深刻。   
陳德彬指出,八十年八月十五日的下午,台北縣汐止分局員警到陸軍步兵學校,指稱在該校福利社服役的王文忠,被其兄王文孝咬出他在吳銘漢夫婦遭強盜殺人命案中,涉及竊盜犯行;當年陳德彬擔任步校的少校軍紀組長,基於職責而陪同警方逮捕王文忠,並負責押解王文忠到第八軍團的看守所暫時拘禁。   
陳德彬說,在押解過程中,王文忠甚感懊悔,向陳德彬表示他很後悔同意參與該案;當時王文忠說,他和其兄王文孝、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共五人,原來是計畫偷竊而已,他負責把風。   

陳德彬轉述王文忠的話表示,案發後,王文忠聽到哥哥王文孝說,王文孝夥同蘇建和等人行竊吳銘漢夫婦住處時,不小心被撞見遂臨時起意由竊盜轉變成強盜財物,後來又見女主人頗具姿色且事跡既已敗露,一時興起才犯下強姦、殺人等犯行;王文忠告訴陳德彬,他聽了以後當場責備王文孝一番。   
高檢署檢察官為查證陳德彬的身份,還翻閱全案卷宗並檢查他的身分證,另外再向其測問當時的步兵學校校長等人身份,最後確認陳德彬本人無誤。
   
檢方也訊問陳德彬,他為何現在才出面指證?陳德彬表示,案發後一段時間,他得知王文孝被軍法槍決,另蘇建和等三人也在一審被判死刑,認為他們「罪有應得」,也就不再關注本案;但今年一月十三日他至客戶公司收貨款時,無意間看到電視新聞報導蘇建和三人改判無罪,由於和他的認知不同,這才引發他出面作證的動機。3/8/2003   10:28: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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