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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廣告誇大不實 要罰薦證代言人
發表人 廣告誇大不實 要罰薦  

發表日期

7/15/2007 3:26:01 PM
發表內容 廣告誇大不實   要罰薦證代言人
   更新日期:2007/07/14   04:39   記者: 朱武智/台北報導   
「歡迎你來跟我做鄰居‥」今後,房屋廣告的代言人若公開這麼「掛保證」,實際上卻沒有真的買房子,小心法律責任!

針對這類名人代言薦證,行政院消保會昨天表示,將援引《行政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廣告誇大不實而薦證代言的人,會與製造者、廣告業主等視為「共犯」,由相關主管機關逕以處罰。

消保會督導組組長劉清芳指出,在各類廣告行銷手法中,名人代言最能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名人常以其形象、專業、經歷等「掛保證」,極易誘使消費者對他代言的商品產生認同,進而花錢購買使用。但若這類商品的效果是誇大或虛偽不實,現行法令雖可對業者(廣告主)與刊登廣告的媒體給予處罰,但常常對廣告代言的名人莫可奈何,導致各種誇大不實的廣告仍繼續存在,甚至讓消費者一再受騙。

自己沒吃說有效…違法

為彌補這個漏洞,消保會邀集法務部、衛生署、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數次會商找方「法」。昨天正式確認「可援引《行政罰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加以處罰」。

劉清芳說,《行政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商品誇大或虛偽不實的代言名人視為「故意裝作不知情」,或與廣告業主是「共犯」,而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行為。例如,某建屋廣告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廣告主被處罰五萬元到二千萬元罰款,代言的名人也依此論處。

某健康食品聲稱具有療效,代言的藝人薦證自稱其吃了有效。若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廣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即可對廣告業主處以廿萬到一百萬元罰款,代言的藝人也可在同樣的罰款範圍內一併處罰。

又如,某老品牌感冒藥,電視廣告由代言人宣稱吃了很有效,消保會說,這類廣告事實上屬於表演性質,業者最好在影片中加註「非代言人本人之實證經驗」,好讓消費者辨識、也可免去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另如,藝人小S拍的飲料廣告,演員陳昭榮為某廠牌汽車代言,乍看內容好像其親身經驗,實則又屬於表演性質,若能在廣告中加註「非代言人之實證經驗」,將來就算被踢爆疑似誇大不實,代言的藝人可免除法律責任。

歡迎跟我做鄰居…有責

像港星關芝琳、莫文蔚代言的房屋廣告,只是介紹當地「好山好水」,不致讓人有大明星也買了這房子的錯覺,就比較不會產生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但也有代言藝人宣稱:「歡迎來跟我做鄰居」,如果將來房子出了問題,該藝人也沒有真的買房子,消費者檢舉後,代言者恐難逃法律責任。

劉清芳強調,經主管機關判定為不實廣告時,NCC會要求媒體停播。民眾也應認清廣告的本質,而非全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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