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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認領
發表人 v  

發表日期

7/17/2007 2:55:49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強制認領的性質修法前為給付之訴,於判決確定後可依
強執130條之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時生父已為意思表示,
但修法後性質為形成之訴,是否還有相同的適用..
回覆 畢業生 在7/17/2007 4:38:27 PM的回覆:
在民法的立場
通說和實務認民法第1067條為給付之訴
意旨--請求法院命生父為認領之意思表示


在民訴的立場
學者認強制認領之訴性質為形成之訴
認為係在創設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法律上親子關係
且認領子女之訴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後,亦其有對世效力
因駱永家老師採此說反而成為民訴的通說

淺見   

其實
基於身分行為的對世效力
我比較贊同形成之訴



回覆
李俊德 在7/17/2007 9:32:51 PM的回覆:
強制認領的性質修法前為給付之訴,於判決確定後可依
強執130條之規定,視為自判決確定時生父已為意思表示,
但修法後性質為形成之訴,是否還有相同的適用.. 
-----------------------------------------------------------------------------
我個人的看法

1.以生存之生父為被告:仍有強執130條之適用

2.以生父之繼承人或社會福利機關為被告:無適用
回覆 v 在7/17/2007 10:01:0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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