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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蘇建和案的疑點
發表人 TO:不敬先生  

發表日期

7/20/2007 1:21:50 PM
發表內容 TO:不敬
先前你問我對於黃榮堅老師那篇文章的感想是什麼,我已經留言回答,不知你是否看到?

若你有看到我的留言,可否請你撥冗回答,絕對沒有任何抬槓的意思,純粹是心中對本案的疑問。而且我很好奇,為何你這麼篤定此三人無罪!?當然,若不想回應,也不勉強。

疑點一:
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依據醫師表示,吸食安非他命之後,的確發生過一再重覆暴力行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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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將本案導向:可能是一人吸毒後兇性大發所為,並且精神狀況不穩定所以揮刀亂砍所致。
但判決書已表示不採信。理由是王文孝並無施用安非他命前科,且無因吸安而就醫或驗尿之記錄,犯案時更處於服役之狀態,無人察覺其有此病症,果其有安非他命精神病,亦無其有施用安非他命之證據可佐,故證人蔡維楨前述關於施用安非他命產生影響之陳述,縱然屬實,亦與共犯王文孝無關。辯護人持以認共犯王文孝因施用安非他命而獨立犯案等情,僅屬假設臆測之詞。
我的疑問是,案發日為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從民國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自軍中將他逮捕偵訊,於八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執行槍決。照理說若真有吸毒,難道從逮捕到槍決這段期間,毒癮都未曾發作過?為何都沒有人看到?

疑點二:
他就是因為被吳銘漢夫婦看到臉了,所以才決定殺人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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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王鴻偉案來舉例,說明砍了上百刀也是不無可能,但王鴻偉是因求愛不成,要求張姓女子坐上他的賓士車被拒,憤而將她撞倒,並在張女頸部砍了百餘刀。
而王文孝原本只是想要偷竊而已,只是不巧被看到臉,所以才殺人滅口。不過,若只是要殺人滅口,有需要這麼凶殘嗎?砍這麼多刀?
我查了一下資料,吳銘漢時年36歲,有180CM高,葉盈蘭也是36歲,。22歲的王文孝當真這麼有能耐可以同時制服兩個人?

疑點三: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根本多處矛盾,亦與犯罪時間、情節不符,卻仍作為判處三人死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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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刑求逼供,照理說三人自白應該會是一致的,至少不會出入太大才是,怎麼會情節不符?
台灣的警察連這個都不懂嗎!連套招都套不好,真不專業!?蘇建和等三人所以被查出涉及本案,主要是由於共犯王文孝之自白及指證,王文孝到案之初連他們三人的姓名都不知道,蘇建和三人是王文忠的朋友,王文孝為何要陷害他們(亂咬?),而且一次咬三個人?

疑點四:
現場有採到一枚王文孝的指紋毛髮,怎麼會沒有採到蘇等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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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碰過刀就一定會留下指紋嗎?那五根手指頭都握住刀,但為何只留下一枚指紋,而不是留下五枚指紋?(或許問了個蠢問題,關於指紋採集這部份我不了解)   
扣案菜刀上是三枚指紋,只是只有一枚指紋是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有時並不代表是鐵證,沒證據有時也不代表沒有做。

疑點五: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都有所謂「王牌證據」?不在場證人共八人,但院方始終不採信對三人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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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表示被告三人固分別舉出不在場人證彭金龍、卓鳳淑、林家珍、郭明德、李金益、劉秉廉、劉秉政、劉美真、劉美月、林清季及安建國等證明其等案發當時或於家中打麻將,或未於案發現場附近云云。惟上述人證前後所述,或所供互相矛盾,或所陳述之內容有違經驗法則,而不可遽信,是被告三人之不在場證明,均難成立。
以其中一人為例,他說在家中做工程的男子清晨七點曾到家中收帳款,問題是該名男子作證時表示他當天凌晨三點離開後,因工程要隔天才會收尾,所以當天清晨七點根本沒有前往收帳。
依郭明德之供述,在被告莊林勳家中打牌之時間,應係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晚上至同月二十五
日凌晨,而命案發生之時間,則為同月二十四日凌晨三時許至四時許,並非同一日。

我相信前陸軍步兵學校少校軍紀組長陳德彬的證言,因為他的動機是最單純的。

疑點六:
法醫驗屍報告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確定判決中卻仍將三人依強姦殺人罪判處兩個死刑。
法醫相驗當時未採葉女下體分泌物,是因目睹葉盈蘭刀痕交錯,血肉模糊,死狀奇慘,且見其衣著完整,才僅驗其刀傷數,而疏未採取其下體分泌物檢驗。驗斷書載明「葉盈蘭泌尿生殖器官無故」,當時還不知有輪姦犯行。是王文孝、莊林勳、劉秉郎在警訊、偵訊時自己供出的(見偵查卷第四十五-四十九頁王文孝警訊筆錄)、(偵查卷第十七-二十三頁劉秉郎筆錄及同卷第十二-十六頁莊林勳筆錄)。

說穿了,這個案子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現在就是選邊站的問題。

人權團體要將自己和蘇建和案綁在一起,那是他們的選擇。只是集結勢力把事情越鬧越大,向法院施壓的作法,徒增反感,只希望別搞到最後,通通下不了台。
說真的這種搞法,贏了也不光彩,輸了更加賤三級。

我相信真相永遠不會大白,就算有殺人的事實,也是到死都不能說的秘密。即使最後結果蘇建和三人獲判無罪,我也不會跳腳大罵司法不公、司法已死,因為我會尊重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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