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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院修正辦理刑訴案件注意事項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7/20/2007 6:43:25 PM
發表內容    
      
公發布日:   96.07.20      
發布單位:   司法周刊   
摘  要:   司法院修正辦理刑訴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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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第108、361條及367條,司法院於   7月6日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對於因人為疏失致延長羈押裁定未經合法送達,或羈押期滿未經起訴、裁判,而視為撤銷羈押者,若因此造成重大刑事案件之被告得以無條件釋放,致生社會治安之重大危害,殊非妥適,爰在法制上謀求補救之道,法院得命具保等保全措施,另就上訴二審應附理由等事項,提示法官注意適用,以利妥適辦理刑事訴訟案件。
就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關於得繼續延長羈押之適用,該注意事項第50點增訂,須以已經羈押之期間未逾刑訴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之期間為基礎,故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審法院已經為第   3次延長羈押,期滿未經裁判並將卷宗送交上級法院者,法院當無再予繼續羈押之餘地。
至於上訴二審應附「具體理由」,該注意事項第   162點修正明文指出,所謂具體理由,係指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至於理由是否具體,為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具體與否,第一審法院無需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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