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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問與答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7/20/2007 7:12:20 PM
發表內容 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
問與答

問題1:委任職法院書記官,未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是否符合應司法事務官甄審之資格?

答:依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後之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規定:「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所指「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係指具薦任職任用資格,故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如未另具薦任職任用資格,即未符合上開規定,無法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略以,以具公務人員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合格之資格,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亦即以委升薦訓練合格之資格陞任薦任官等之人員,無法擔任職務列等高於薦任第七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故未符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所稱「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無法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答:
一、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司法人事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行政人員,指在司法院或法務部辦理民刑事行政事項之司法人員。」另司法人事條例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人員應經甄審、訓練合格;其有關年齡限制、資格條件、成績優良、甄試程序及訓練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甄審及訓練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爰本院於96年7月13日訂頒「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並據以辦理96年司法事務官之公開甄審。
二、綜上,觀護人非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第5款所指「司法行政人員」。




答:依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7項、第34條第6項、第51條第5項:「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故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未向各法院聲請登錄,即至各法院擔任法官助理3年以上,得依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第3款資格,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答:法官助理除具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第3款資格,符合應司法事務官甄審之資格者外,其餘人員如未具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即未符應司法事務官甄審之資格。








答: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第5款所稱「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5年以上」係指任法院或檢察署委任職及薦任職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5年以上之年資,故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以具薦任職以上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派任薦任職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之年資雖未達5年以上,但如併計委任職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之年資達5年以上之資格,則符合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第5款所稱「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5年以上」之年資條件。

問題7: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簡章第2項所載「甄審資格」年資計算如何認定?

答:
一、下列年資係計算至96年7月15日止。
(一)「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之年資。(簡章第2項第3款)
(二)「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5年以上」之年資。(簡章第2項第5款)
(三)「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5年以上」之年資。(簡章第2項第6款)
二、簡章第2項第3款所指「律師執業期間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
(一)   現職為律師,且符合上開要件:則最近3年係自93年7月16日起算至96年7月15日止。但於上述期間執業年資中斷,應依中斷年資再往前推算,補足3年。如某甲於93年7月16日至94年7月15日未執業,則其於「92年7月16日至93年7月15日」及「94年7月16日至96年7月15日」執業期間,需未受有懲戒處分。
(二)現職非律師,但依簡章第2項第3款資格報名甄審,則最近3年係自最後擔任律師之日起,往前推算3年,如期間執業年資中斷,依應中斷年資再往前推算,補足3年。
三、簡章第2項第5款及第6款所指「最近5年考績3年以上列甲等、無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一)係指任職司法行政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職務期間(第5款)、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第6款)期間,最近5年考績3年以上列甲等、無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1.   以現任資格:
最近5年係自91年7月16日起算至96年7月15日止。但於上述期間任職年資中斷(含留職停薪、辭職或改任其他職務等因素),應依中斷年資再往前推算,補足5年。如某甲於93年7月16日至94年7月15日任職年資中斷,所指最近5年即指其於「90年7月16日至93年7月15日」及「94年7月16日至96年7月15日」。
2.   以曾任資格:
係指自最後任職日起,往前推算5年,但於上述期間任職年資中斷(含留職停薪、辭職或改任其他職務),應依中斷年資再往前推算,補足5年。






答:經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錄取人員,分配占缺訓練法院別,將另行通知甄審錄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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