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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海商法再運送契約的問題
發表人 疑惑的人  

發表日期

7/22/2007 3:19:46 PM
發表內容 丙是原運送契約的託運人,甲是原運送契約的運送人;甲是再運送契約的託運人,乙再運送契約的運送人。如果丙的貨物毀損滅失,請問老師丙對甲可否主張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的海事優先權?

我稍微想一下,丙對甲主張海事優先權最有可能的條文依據是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是我認為丙對甲應不可主張海事優先權,因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後段「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但甲不是船舶所有人,所以不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這樣想法對嗎?

但是我看到某補習班講義寫丙對甲可主張海事優先權,到底怎麼回事?
回覆 新鮮人 在7/22/2007 3:26:46 PM的回覆:
但甲不是船舶所有人,所以不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這樣想法對嗎?
......................................................................................
船舶所有人的定義
只限於所有權人嗎?
你看一下海商法第21條的規定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7 3:34:41 PM的回覆:
丙對甲可主張海事優先權
---------------------------------------------------------------------------
沒錯

上面同學寫的也對
回覆 疑惑的人 在7/22/2007 3:59:43 PM的回覆:
那請問甲是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營運人」之定期傭船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22/2007 4:08:48 PM的回覆:
係指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以外有權為船舶營運之人
回覆 疑惑的人 在7/23/2007 7:13:05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再次請問老師
在該本某補習班講義中又談到,甲對丙不可主張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理由:「甲不是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船舶所有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這樣真的很奇怪,
丙對甲可主張海事優先權,因甲係指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以外有權為船舶營運之人,屬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船舶所有人。

甲對丙不可主張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理由:「甲不是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船舶所有人」


怎麼會這樣???
回覆 新鮮人 在7/23/2007 7:43:29 AM的回覆:
不是你看錯....
就是他寫錯.......
這兩套制度原則上應該是配套而生
除了某些例外
回覆
李俊德 在7/23/2007 2:20:37 PM的回覆:

責任限制是適用於有船運送人

無船運送人無責任限制之適用,故應回歸民法之規範。

他寫的也沒錯
回覆 疑惑的人 在7/23/2007 7:54:18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如果案例清楚表明是乙之故意過失撞船,導致丙貨物毀損,丙要對甲主張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的海事優先權依據是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因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後段「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會不會有可能案例中甲雖然是船舶所有人但因其無侵權行為,所以丙對甲無法主張海事優先權??

老師可不可以舉例一下,像這種情形是要發生何種狀況,才可以說是甲對丙有侵權行為,因為畢竟甲是再運送契約的託運人,我想不出甲如何會對丙會有侵權行為?
回覆 路過的人 在7/24/2007 8:27:35 AM的回覆:
188
回覆
李俊德 在7/24/2007 1:12:48 PM的回覆:
丙是原運送契約的託運人,甲是原運送契約的運送人;甲是再運送契約的託運人,乙再運送契約的運送人。如果丙的貨物毀損滅失,請問老師丙對甲可否主張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的海事優先權?
--------------------------------------------------------------------------------
還真是抱歉,我看成丙乙甲,熟知為丙甲乙

丙得乙對主張海事優先權,不得對甲主張海事優先權

甲丙應回歸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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