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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抵押權的效力範圍
發表人 大二生  

發表日期

7/24/2007 10:14:3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在補充講義裡將抵押權設定後始附加的獨立增建物列入抵押權的效力範圍,但我覺的準用877的結果債權人並不能就獨立增建物賣得之價金受清償,應該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又自862第3項的文義觀之,本文僅說附屬物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書僅說獨立增建物可以並付拍賣,並未言明可以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請教老師的意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7/24/2007 1:15:46 PM的回覆:

看你要怎麼解釋吧

它的體系位置是擺在862,862-1,863,864之中

當然將其解釋為抵押權之客體範圍,但僅賣得價金無法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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