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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喪失繼承權vs拋棄繼承權
發表人 請問  

發表日期

7/26/2007 6:30:36 PM
發表內容 請教
設例:甲父、乙子,甲死後遺留若干債務
              (1)乙拋棄繼承
              (2)乙於甲死亡前即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絶對失權事由)
              (3)乙於甲死亡後始發生失權事由
              
              請問三者有沒有不同效果?
回覆 請問 在7/26/2007 6:44:34 PM的回覆:
ps.........&#32118..........無意義

再限縮範圍
乙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請就甲遺留債務部分論述)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07 7:24:47 PM的回覆:

自己設例,自己解答
回覆 請問 在7/26/2007 7:30:11 PM的回覆:
自己設例,自己解答????不懂
請老師指點
回覆
李俊德 在7/26/2007 7:32:42 PM的回覆:

你的例子怎麼來的?
回覆 請問 在7/26/2007 7:40:04 PM的回覆:
是今天的新聞的聯想
父親不顧家,欠下大比債務,17歲子殺死親生父

那拋棄繼承和喪失繼承,對其父留下的債務有沒有不同效果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7 12:05:45 AM的回覆:
那拋棄繼承和喪失繼承,對其父留下的債務有沒有不同效果
--------------------------------------------------------------------------------
差很多

自己看書,研究一下,好嗎?
回覆 請問 在7/27/2007 8:21:02 AM的回覆:
  老師要我自己翻書,不敢不從,但老師書上似乎沒有相類問題討論,大家關心的只有財產怎麼繼承,也就是怎麼分財產(老師講議上舉的例子也是一樣),但債務呢?

以下是我自己的想法,請老師指正
繼承是概括的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表示不為繼承的意思表示,自然的就沒有權利也不負擔義務,最重要的是出於自願的。

喪失繼承權(1145條),依照文義上的解釋,繼承權既已喪失,意謂著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就此而言與拋棄繼承的結果是相同的)。但喪失繼失權究非出於自願。

總覺得1145條立法的意旨是用來懲戒不法,是用來剝奪其權利,立法者似乎沒有同時有免除其義務的意思,所以覺得拋棄繼承和喪失繼承權不應有相同的結果才是??

請老師不吝解惑
回覆 剝奪繼承....並非 在7/27/2007 8:48:17 AM的回覆:
總覺得1145條立法的意旨是用來懲戒不法,是用來剝奪其權利,立法者似乎沒有同時有免除其義務的意思,所以覺得拋棄繼承和喪失繼承權不應有相同的結果才是??
,,,,,,,,,,,,,,,,,,,,,,,,,,,,,,,,,,,,,,,,,,,,,,,,,,,,,,,,,,,,,,,,,,,,,,,,,,,,,,,
難道你覺得
1145條應該對<被繼承人總財產是否負債>做不同解釋嗎?
這是失去繼承權,不是法律另外處罰行為人的規定
要處罰,,,,還有其他法律<例如刑法>
如果你的說法合理,那可以只叫失權繼承人繼承債務嗎?
回覆 請問 在7/27/2007 9:39:30 AM的回覆:
第一
那只是我對1145條的一點疑問,
我的意思是說立法者"似乎沒有"要免除該喪失繼失繼承權人的義務的意思(只是個人猜測)
----------------------------------------------
第二
"那可以只叫失權繼承人繼承債務嗎?"
我也不是很肯定,有義務沒權利,就文義而言似乎行不通,但透過解釋或許可行,如果我是用法者,也許會支持這種看法...

第三
我再舉個例子,
甲父死亡遺留的只是債務,乙子未及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依你的看法,乙子可否製造1145條的情狀,使自己失權,以免去債務的繼承???

第四
老師上有言拋棄繼承和喪失繼承"差很多",請問差在那?謝謝!
回覆 同學 在7/27/2007 2:43:03 PM的回覆:
我怎麼覺得開板的同學應該重新把這部分讀一次
概念好像不是很清楚
有些你覺得的東西....都是基本觀念的問題

並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用...解釋...來說這樣好像也可以

差異:
同學有&#27809;有想到代位繼承
喪失繼承權的時點......


回覆 請問 在7/27/2007 4:02:25 PM的回覆:
就是不懂才要問嗎?若覺得問題太簡單不想回答便罷,心態若如你,誰還來這提問,?法律問題當然不能用"覺得"來解決,但是就是覺得有問題才有討論的價值,不是嗎?

一開始,我更限縮範圍,乙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不討論代位繼承的問題),另可否回答上面的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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