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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訴訟標的答法內容
發表人 頭大  

發表日期

7/27/2007 9:17:42 PM
發表內容 下面是x台大回應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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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判斷前後訴的訴訟標的是否同一?
例如,前訴訟: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兩百萬借款,後來敗訴確定;後訴訟:甲又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請問,前後訴的訴訟標的是否同一?
有一種說法是,從權利的作用來看,前後訴的訴標都是請求權,所以是同一訴訟標的,故屬既判力消極作用的例子,後訴訟要依249第1項7款駁回。
可是我認為,前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借款返還請求權,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存否,所以,應該是不同的訴訟標的才對!不知此想法是否正確?
就此想請問,在前後訴,分別是給付及確認之訴的情形,如何判斷訴訟標的是否同一?又上述以權利的作用是否同屬請求權、形成權、支配權來判斷訴訟標的是否同一,的判斷標準是否妥適?


這是個基本的好問題,在民訴的世界中重視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所以訴訟標的也要從此處下手。關於訴訟標的的判斷,重要的前提是:「訴訟標的一定為法律關係,而非事實關係」也就是,當我們在判斷某訴的訴訟標的時,請將它轉換成「實體法上的權利型態」,而不要用當事人間的事實情況來做訴訟標的。
也就是說:在你舉的例子裡,「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兩百萬借款」的前訴訟,其訴訟標的當然是:「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而請求「確認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的後訴訟中,其訴訟標的是什麼?是如你所說的「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存否」嗎?
錯了!正如我前提所說的,請把訴訟標的轉換成「實體法上的權利型態」;「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只是一個事實狀況而已喔!基於這個事實狀況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才會是我們訴訟標的的內容。
而基於「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呢?因為消費借貸關係是個單務契約,所以只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在。所以後訴的「確認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訴,真正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是在確認「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的存在!!如此一來,前後訴的訴訟標的都是「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自然是相同的訴訟標的,自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
基於上開的想法,那我倒想請問原發問者一個問題:

前訴提起「依民法§767請求返還A物」;後訴提起「確認A物屬於原告甲」。則這兩個訴訟的訴訟標的為何?

答案:前訴的訴訟標的為「甲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後訴的訴訟標的為「甲之A物所有權」。前訴訴訟標的為返還請求權,後訴的訴訟標的為「所有權」(所有權也是一個實體法上的權利型態喔),兩訴自然訴訟標的有所不同囉。
你提到的以請求權、支配權來區分的方法,應該是李X德提出的吧?^^這當然也是一個方法,但是不精確,尤其有部分說理上有其問題,這裡不建議採用。所以請用我上開的說法,把所有「訴訟名稱」都轉成「實體法上的權利型態」;而不要被「起訴的名稱」所迷惑了∼當然在確認之訴、形成之訴中的判斷方法都一樣∼這樣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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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x台大的說法,他認為訴訟標的應該轉換為「實體法上的權利型態」,而且作答時不應寫出老師講義中提到的以請求權、支配權區分的方法,請問在作答說明兩者訴訟標的不同時,是否真的不宜寫出「權利的作用,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物上請求權與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作用」這樣的字句?
回覆 頭大 在7/27/2007 9:24:20 PM的回覆:
對老師並無不敬之意,

因為有些老師在上課時會提供一些簡單快速的判別方法,但也會強調,某些判斷的小撇步是不適宜寫在考卷上面的。

至於該x台大,因為已經去司訓所受訓了,也無法從他那得知為何老師的說法(他說李x德,當然不作別人想)有「說理不清楚」的部分。

故有此一問!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7 10:07:36 PM的回覆:
「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只是一個事實狀況而已喔!基於這個事實狀況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才會是我們訴訟標的的內容。
而基於「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呢?因為消費借貸關係是個單務契約,所以只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在。所以後訴的「確認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訴,真正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是在確認「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的存在!!如此一來,前後訴的訴訟標的都是「甲的借款返還請求權」,自然是相同的訴訟標的,自然違反重複起訴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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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關係是個單務契約?真的嗎?

我想這個翻一下民法債各的教科書,大概就可以得到正確的解答。

確認訴訟的觀念很困難也很難理解,很多人搞不清楚權利義務之概念。

法律關係的本身就是訴訟標的。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7 10:13:17 PM的回覆:
作答時不應寫出老師講義中提到的以請求權、支配權區分的方法,請問在作答說明兩者訴訟標的不同時,是否真的不宜寫出「權利的作用,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物上請求權與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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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其轉化為請求權及支配權:是拿用來判斷易生渾淆兩個訴訟標的是否同一?

本來訴訟標的就是:返還請求權或法律關係(租賃關係,借貸關係,買賣關係.....)
回覆
李俊德 在7/27/2007 10:20:46 PM的回覆:
至於該x台大,因為已經去司訓所受訓了,也無法從他那得知為何老師的說法(他說李x德,當然不作別人想)有「說理不清楚」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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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薩姆奶茶   在2004/9/1   上午   01:09:02的回覆:
在雙榜補習的學生很多人都知道
老闆拿李俊德老師最後一輪錄影帶
叫林文老師(高點喬台大)好好回去學學
不然您大可拿喬台大版書筆記及講義跟李俊德老師比較
相似度達8成5以上

[高點一直都在強調喬台大教的比您好,不知您有何看法?]
這種問題您要叫李俊德老師如何回答
如果評論喬台大教的不好
您一定會說李俊德老師是老王賣瓜
如果評論喬台大教的好
那李俊德老師何必再重出江湖
那花錢加補李俊德老師的民法民訴
或函授同學豈非白癡

要怪只能怪李俊德老師
忘了把錄影帶帶離開

回覆 頭大 在7/28/2007 6:54:11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 在7/30/2007 8:58:43 PM的回覆:
姚瑞光老師:法律關係=權利義務=訴訟標的。

所以姚師認為,邱蓮功老愛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連起來用,是因為對於民訴外行所以贅字連篇。

類似的還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修法者(指邱?)不懂民法。法人分為社團跟財團(見民法總則編用語),「社團法人」不就是「法人法人」,也是學植未深所致的錯誤!


以上供參考!我覺得還蠻有道理!
回覆 旁觀者 在7/30/2007 11:13:06 PM的回覆:
對於樓上大大的意見恐怕不大能贊同,感覺有吹毛求疵的感覺,況且援用姚老師的論點作為批判基礎,嗯我的天阿.......
回覆 上過債的大三生 在7/30/2007 11:58:49 PM的回覆:
而基於「甲乙間的消費借貸關係」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呢?因為消費借貸關係是個單務契約,所以只有一個「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存在。

============我是分格線=========================

看來喬台大民法的底子不太好,「消費借貸關係是個單務契約」???太遜了吧?
附利息的消費借貸是完全雙務契約,而無償的消費借貸是不完全雙務契約,這是多少台大民法老師強調的觀念,這個觀念都搞不清楚?太肉腳了吧?
回覆 嗚嗚 在7/31/2007 12:56:19 AM的回覆:
可是邱聰智老師的債各教科書上冊
512頁寫
消費借貸一般以為是單務契約耶??

=.=
怪哉??
回覆 民法函授學員 在7/31/2007 1:15:15 AM的回覆:
這個問題李老師特別提過---債上53頁

Q:附利息之消費借貸是否為雙務契約?
Α:
(一)否定說(鄭玉波,孫森焱)
消費借貸金額之交付,係消費借貸契約之生效要件(§475已被刪除),非貸與人之給付義務,故屬單務契約,而非雙務契約。
(二)肯定說(王澤鑑)
1.附利息之消費借貸,雙方均負有給付義務:

在消費借貸,貸與人亦負有義務,即應將金錢或其他代替物讓與相對人使用,而且為一種繼續性之給付,論其實質,與出租人之應將不代替物讓與承租人使用,殆無不同。借用人之支付利息乃在獲得金錢或其他借貸物之使用收益,論其實質,與承租人之支付租金以獲得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亦殆無不同也。準此以言,附利息之消費借貸應解為係屬雙務契約。

2.雙務契約不應因是否為要約契約而生影響:

且一契約是否係雙務契約應以當事人間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係而定,而不應以是否係要物契約而定,否則任一有償契約均可因法律規定成為要物契約而成為片務契約(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則租賃契約將成為單務契約),忽略該契約之互為給付之實質關係,顯然未有妥適。
回覆 獒犬 在7/31/2007 1:26:07 AM的回覆:
看了大家的討論

附利息的消費借貸我能理解是雙務契約

但無償的消費借貸為什麼是不完全的雙務契約

不是僅一方付有給付義務嗎??

回覆
李俊德 在7/31/2007 2:10:04 AM的回覆:

單務契約:僅一方負有給付義務

雙務契約:雙方均負有給付義務,又可分為完全及不完全雙務契約。

無償委任,無償寄託,無償消費借貸均為不完全雙務契約
------------------------------------------------------------------------------
委任(義務律師):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給付義務
委任人:償還費用,清償債務,損害賠償之給付義務

寄託: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及返還寄託物之給付義務
寄託人:償還費用,損害賠償之給付義務

借貸:
貸與人:交付物或金錢之之給付義務
寄託人:返還物或金錢之給付義務


以上雙方均負有給付之義務,但雙方之給付義務不具有對價性,此為不完全雙務契約。

如雙方均負有給付之義務,且雙方之給付義務具有對價性,亦即,一方之給付可獲得他方之對待給付,此為完全雙務契約。

有償委任,有償寄託,有償消費借貸均為完全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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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一般律師業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之給付義務
委任人:報酬之給付義務及償還費用,清償債務,損害賠償之給付義務

寄託: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及返還寄託物之給付義務
寄託人:報酬之給付義務及償還費用,損害賠償之給付義務

借貸:
貸與人:交付物或金錢之之給付義務
寄託人:利息之給付義務及返還物或金錢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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