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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755定期債務保證責任之免除是否包括人保及物保?
發表人 南昌  

發表日期

7/30/2007 1:39:04 PM
發表內容 甲公司向銀行借款一千萬元,邀同A、B、C、D、E、F為連保人,並提供土地乙筆(A、B、C、D、E、F共有,持分各為1/6)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嗣甲公司之債務到期無法清償,聲請銀行予展期。因F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故甲公司亦聲請免除F之保證責任。銀行同意展期及免除F之保證責任,但未同意免除F提供擔保之1/6持分之土地   (銀行僅與甲公司協議,而未通知F展期事宜)。若甲公司未依約履行,銀行向主從債務追償,請教老師:
銀行聲請法院拍賣A、B、C、D、E、F所提供之土地,F可否依民法755之規定,不負保證責任,抗辯法院無權扣押其所有提供1/6土地。謝謝老師!!
回覆 南昌 在7/30/2007 4:20:22 PM的回覆:
更正:
原文最後一句「抗辯法院無權扣押其所有提供1/6土地」更正為「抗辯銀行無權扣押其所有提供1/6土地」,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7/30/2007 6:15:03 PM的回覆:

這正是879-1所規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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