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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性騷擾
發表人 記者  

發表日期

8/2/2007 8:54:54 AM
發表內容 捷運偷拍女子臉部、大腿 男子判無罪 女乘客:太離譜!
   更新日期:2007/08/01   11:34   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偷拍女子大腿和臉部,被移送法辦,法官認為這兩個地方不算「隱私部位」,判決無罪,判決一出,搭捷運的女孩子直呼「太離譜」!

伍姓男子在捷運上拿手機偷拍一名穿裙子的女孩,目標是大腿和臉,女孩子發現後,在西門站口報警抓人,伍姓男子被依妨害秘密移送法辦,沒想到,法官判無罪,理由是大腿和臉不是身體隱私部位,讓搭捷運的女孩子直呼離譜。

判決書也說,雖然拍攝動機可議,而且對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傷害,但是捷運車廂算是公共場所,搭捷運是公共行為,所以沒有秘密的問題。

女孩子夏天穿清涼一點,豈不是大家都可以亂拍?女孩子的感受沒有被法律照顧到,法官只知道墨守法條成規,到時候捷運車廂裡,有心人一天到晚拍個不停,誰還擋得了?
回覆 努力中 在8/6/2007 11:20:35 PM的回覆:
sorry....
但我覺得法官判決沒錯
臉與大腿並不算隱私部位故不應以刑法相繩
若該被拍女子覺得不舒服可以改採民事手段為自己爭取權益
回覆 邏輯 在8/7/2007 7:53:14 AM的回覆:
就算拍到內褲也不算隱私部位吧
內褲裡面的東西才是

如果摸到胸部也不算性騷擾吧
因為摸到的是胸罩跟裡面的襯墊(水餃)

啊,性騷擾還真難成立
回覆 *.* 在8/7/2007 10:29:49 AM的回覆:
我個人看法

可以看--因為那部分不是隱私
不能拍--因為在拍來說是隱私~而且有肖像(擴張)等權利
--
   
回覆 這時代女人最大,男性 在8/7/2007 12:15:20 PM的回覆:
侵害隱私權行為的主觀歸責要件:

隱私權是否以主張人非故意或更嚴苛要非某種過失為限?
是否要搭配主張對象的故意?

隱私的範圍:

隱私範圍的判斷應以客觀或主觀觀察?

內褲被看就不能主張隱私嗎?隱私處只限未著衣的肉體嗎?

某人在家動作不雅被觀看ex挖鼻孔摳腳被偷看就不能主張隱私權受害嗎?            

一個在街上裸奔的人被看可不可以主張隱私權受侵害?

穿著暴露,例如東西掉了穿超低胸辣妹故意彎腰採取使人會看到胸部的姿勢撿東西被看可否主張隱私權受侵害?

穿超短裙不小心露內褲,被看可不可以主張隱私權受害?

百貨公司手扶梯上穿短裙小姐發現被下層男士看可否主張隱私權受害。

結論:隱私範圍需要有客觀合理期待的可能。

肖像權:

隱私權受害經附帶肖像被利用,是否可主張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   以主張何請求權為佳?




回覆 工程師 在8/7/2007 6:43:14 PM的回覆:
偷拍show   girl裙底   工程師詭辯
   更新日期:2007/08/06   07:30   記者:記者張榮仁/台北報導   
   
軟體工程師黃朝斌在台北世貿電腦展,涉嫌拿攝影機偷拍show   girl(展場女郎)的裙底風光。黃朝斌辯稱是彎身撿垃圾無意間碰觸開啟攝影機的開關,否認偷拍;警方認為辯詞太牽強,仍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

台北市世貿一館舉辦電腦應用展,前天周末吸引超過十三萬人次到場參觀,創下電腦應用展十七年來單日最多參觀人數,展場人潮幾乎寸步難行。前天下午五時卅分,展場活動結束前發生偷拍事件。

警方調查,在電腦公司從事軟體設計的黃朝斌(廿八歲)擠在展場舞台邊,手持攝影機突然彎身,鏡頭朝上對準舞台林姓show   girl的牛仔短裙裙底;雖然黃彎身又起身只一瞬間,不過他隨即瀏覽「戰利品」,全被一旁李姓市民看在眼裡。

遭偷拍的林姓show   girl是趁電腦展打工的大學生,被偷拍時她站在舞台上拍照,渾然不知自己裙底春光外洩,待李姓市民告知時羞紅了臉,趕緊請廠商找來保全留置黃朝斌,並向轄區台北市警信義分局報案,將黃逮捕帶回警局究辦。

黃朝斌應訊時聲稱,因林姓show   girl背影很像綜藝節目的一名女藝人,而引起他的注意,拿起攝影機拍攝女郎;他在舞台邊彎身撿垃圾,為「保護」鏡頭,把鏡頭朝上才無意間讓女郎裙底入了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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