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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答題時法條的寫法
發表人 疑惑的人  

發表日期

8/8/2007 10:19:03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參加國考時
法條要如何書寫可以既省時省字數又不會被改題老師挑毛病?
例如:「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第759條之1二項」
能不能寫「物權修正草案§759-1第2項」
或是老師您認為有其他更好的寫法呢?

跟同學討論發現每個人的寫法都不一樣
還有人一率都寫國字不寫阿拉伯數字的
因為這牽涉到答題的流暢度、版面字數多寡以及作答時間
請老師幫忙
 
回覆 畢業生 在8/8/2007 10:30:19 AM的回覆:
李俊德   在2007/7/11   上午   01:43:35的回覆:
92         年         台上         字第         1886         號判例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位提起上訴之權。
---------------------------------------------------------------------------------
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這樣寫萬無一失。

民法第二四二條或242
---------------------------------------------------------------------------------
這樣寫不能說有錯,但是有風險。只要改妳考卷的老師很龜毛,你就完了。

回覆 畢業生 在8/8/2007 10:36:10 AM的回覆:
其在法制單位的作業上
早有統一格式

只是國家考試上
確實會少數教授仍未習慣阿拉伯數字的寫法

最近我覺得不管高普考或司法特考...
報考人數增加不少

如果可以規避掉風險
應該是值得的

我自己在書面上作答比較習慣
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的寫法
回覆 主要還是要看你的時間 在8/8/2007 2:21:39 PM的回覆:
主要還是要看你的時間

如果需要引用的法條太多

一直寫國字,會來不及

要因時制宜
回覆 參考 在8/20/2007 11:09:18 AM的回覆:
九十四年元月實施之公文程式條例要項
四、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
(三)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回覆 參考 在8/20/2007 11:15:52 AM的回覆:
...不要跟我說司法院最偉大,可以不甩行政院
也不要跟我說閱卷老師才不甩這些統一寫法
雖然自尊自大的法律學者,閱卷老師們可能真的不懂
但是我們仍應該用統一的寫法

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行政院93年9月增訂)

@阿拉伯數字:
1.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事務管理規則共分15編、415條條文。
2.法規內容之引敘或摘述:
*依兒童福利法第44條規定:「違反第2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兒童出生後10日內,接生人如未將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依兒童福利法第44條規定,可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中文數字:
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公文書(如令、函、法規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
回覆 過來人 在8/20/2007 11:33:54 AM的回覆:
我問過國考閱卷者      
法條的寫法不重要      甚至有引法條或沒有引法條也不重要
我拿我某一年律師考試刑法來說      我都沒寫法條
真的      都沒寫   結果考了61分   我不知道這分數好不好      但我想應該是高標了
例如      我只寫某甲000之行為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而已
他說      或許印象中有寫法條'      在整體感覺比較好      但是重點是在內容   有無寫到所要之答案      他說   很多考生      寫一大堆      尾大不掉
字體又不工整      看了很不累人   最後也是會影響分數
他建議      
要再美一答案之前下一標題      有醒目效果
再來就是分點深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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