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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本院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甄試筆試地點公告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8/13/2007 10:56:36 PM
發表內容    
      
公發布日:   96.08.13      
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摘  要:   本院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甄試筆試地點公告      
檔案下載:   筆試地點公告新聞稿-龍山國中位置圖.doc 附件2-筆試日程表.doc 附件4-試場規則.doc       
   

-
   

說明:
一、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計有477人報名,除參加甄選人員7人外,其餘符合甄審資格者,均參加甄試,甄試筆試入場證業於民國96年8月10日(星期五)以限時掛號寄送,如於同年月16日(星期四)前未收訖,請電洽本院人事處(第二科),聯絡電話:(02)2361-8577分機322、325。
二、本次甄試筆試訂於96年8月19日(星期日)假臺北市龍山國民中學(臺北市萬華區南寧路46號)舉行,位置圖如附檔,交通資訊請至該校網站:http://www.lsjh.tp.edu.tw/交通資訊項下查詢(該校並未提供停車位,請駕車應試者,自行覓妥停車位。),8月18日(星期六)下午1時至4時開放應考人查看座位,8月19日(星期日)上午7時正開放考場。
三、請符合甄試筆試資格者,詳閱甄試筆試入場證下方所載試場規則,並於筆試當日持本院核發之甄試筆試入場證、國民身分證於8時50分進場就座(8時50分至9時10分講解筆試注意事項、9時10分響預備鈴、9時30分第一節筆試開始),甄試筆試除第一節於響鈴後15分鐘內,得准應試(即筆試第一節逾9時45分,不得入場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應試,逾時不得入場應試。
四、為響應環保,甄試筆試當日請自備飲水用具,考場內不提供紙杯。
   
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
甄試筆試日程表
日期 午別 節次 類別
時間
科目 預備 筆試
起訖時間
q月f日(星期日) 上午 第 一 節 民事訴訟法
及非訟事件法 9:10 9:30

11:30
下午 第 二 節 強制執行法
及破產法 12:50 13:00

15:00
下午 第 三 節 刑事訴訟法 15:20 15:30

17:30

註 一、上午8時50分至9時10分,講解有關筆試注意事項,應試人須於8時50分進場就座。
二、筆試時由司法院提供六法全書,以供應試人參考。

試      場      規      則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403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2條及第15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除每天第一節十五分鐘內,得准應試外,其餘各節均應準時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離場。
部分科目免試或補考之應考人,其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視同當天第一節,準用前項規定。
性質特殊之考試或遇有特殊情形,應考人每節考試得准入場、應試時間及離場時間,得由辦理試務機關變更之。
第 三 條  應考人應憑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入場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於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考試時間開始後,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論處。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卡)上之座號、等別、類科、科目及試題之等別、類科、科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第 四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績無效:
一、冒名頂替者。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者。
三、互換座位或試卷(卡)   者。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五、夾帶書籍文件者。
六、故意不繳交試卷(卡)者。
七、試題未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者或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九、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試卷(卡)後仍逗留試場門(窗)口附近,擾亂試場秩序者。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卡)者,就其未繳交之試卷(卡)不予計分。
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告發。應考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依規定處理。
第 五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或其全部分數:
一、未經監場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
二、拆開或毀損試卷(卡)彌封、座號、條碼者。
三、在試卷(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者。
四、散發試題後,窺視他人試卷(卡)、作答結果或互相交談者。
五、每節考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試卷(卡)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後,仍繼續作答不繳交試卷(卡)者。
第 六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至二十分:
一、誤坐他人座位或誤用他人試卷(卡)作答者。
二、裁割試卷(卡)者。
三、污損試卷(卡)者。
四、破壞試務機關提供之作答設備者。
五、不依試題說明或試卷作答注意事項作答者。
六、繳交試卷(卡)後未即離場或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者。
七、考試中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者。
第 七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一、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者。
二、未得監場人員許可,移動座位者。
三、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者。
四、吸煙或隨地拋棄紙屑者。
五、每節考試完畢前攜帶試題離場者。
六、每節考試開始前七分鐘未按指示收妥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仍未入場依座號就座者。
應考人每天第一節遲誤十五分鐘以內入場,或部分科目免試、補考者每天開始考試之節次遲誤十五分鐘以內入場,均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至五分。
第 八 條  應考人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在試區公告違規者之試場、姓名、座號、違規事實及處分。
為政府機關(構)現職人員辦理之考試,應考人違反第四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予以扣考者,另由辦理試務機關分別通知其服務機關(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扣考扣分程序,依照監場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應考人作答,不得使用外國文字。但外國文科目、專門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應考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繳卷,屆時未繳者一律收繳。繳卷時,應經監場人員驗收試卷及試題後始得離場。
第   十二   條  除採電腦線上測驗或其他性質特殊之考試外,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試區各該試場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第   十三   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於考試當時發現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俟應考人作答完畢繳卷時,依規定予以扣分,並依第八條之規定處理之;於考試後發現者,由試務處依本規則處理,並免予公告。
第   十四   條  各種檢覈筆試及檢定考試,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回覆 錄取率 在8/13/2007 11:30:15 PM的回覆:
扣掉那不用筆試的七人      如果全部到考
錄取率約有百分之9
不過那7人      真的很好笑      該不會是來亂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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