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特別費案單純法律見解之爭
發表人 何處惹塵埃  

發表日期

8/14/2007 7:51:15 PM
發表內容 就是公款還私款的問題罷了~   有些"法律人"   一直咬著馬先生的議會質詢認定他有"犯意"      但入人於刑   只有主觀犯意是不夠的   !
如果認定是"實質補貼"      馬先生字認為"公款"   也沒用         ----請那些一定要馬先生被判刑的法律人   想想在"刑總教科書上"   包攝錯誤

將法律做不利於己的解釋      --教科書上的例子是"已婚之男女二人,誤以為牽手就是通姦,前往自首"      由此例看出法學博士的馬先生...法學素養真是....


如果一開始不談高調   作繭自縛今天事情也許不會那麼複雜         
不論有罪無罪   僅為法律見解不同   在講司法不公   這頂大帽子   和講別人試中共同路人有異曲同工之妙      民進黨就這點讓人...
回覆 小見 在8/15/2007 1:06:07 AM的回覆:
若採實質補貼說,則特別費等於薪資,等同薪資說,那自己的錢怎麼處分主觀上認為他是什麼都不重要,最多是幻覺犯。

但是實質補貼說本來就有爭議

若認為特別費要因公使用,若採公款說
我是認為涉及是要怎麼追錢到底用到哪、司法系統要追的到什麼程度的問題?
1要不要一定用發票報帳合銷?
2要用發票報帳是不是有報才算,沒報的怎麼處裡?
3用發票報帳如果項目明顯不是因公使用,例如繳子女學費,
      就太明顯有問題了。
4因公使用有發票只要被告主張說是因公使用就算,還是要客   
      觀上看到底何不合理?因為買醬瓜、女性內衣也有可能是送人
      阿?特別費的公用概念太廣了,交際應酬都算在裡面。
5如果客觀上不合理是否適宜再追查下去,要追到什麼程度。

      總之如果採公款說真的是會沒完沒了,審判觀點但是採實質補貼真的最省事,再講沒有犯意如何如何都是欺騙自己和大家的,不過若偵查時採實質補貼說,那檢察官就直接不起訴處分了,因為都已經不能犯了還能怎樣。


檢驗的時候客觀要件未滿足(非公款;薪資)還是有再檢驗的必要,理由是要看法條有沒有罰未遂,有的話再問有無故意(犯意)。
本件若採實質補貼說,檢驗上即使法條有罰未遂,根本連著手可能性都沒有,對自己的法益怎麼叫攻擊怎麼叫著手講來聞香一點,根本無可能成罪。
回覆 小小見 在8/15/2007 9:39:25 AM的回覆:
我比較有疑義的是

刑事法院可以認定特別費是公款或私款嗎?

基於權力分立應該尊重行政單位的認定吧

有人可以解答嗎?
回覆 權力何必分立? 在8/15/2007 12:35:48 PM的回覆:
基於權力分立應該尊重行政單位的認定吧

----

警察(行政權)認為你是小偷把你抓起來,

檢方(行政權)認為你是小偷把你起訴,

法院(司法權)應該要尊重行政單位的認定吧?
回覆 何處惹塵埃 在8/15/2007 7:14:01 PM的回覆:
1.告訴公務員可以領,但沒說要不要繳回,會計上的核銷程序也已經報結~年底繳回?任內繳回?連任時?還是特別費不需單據的一半,本來就是"實質補貼"?      
回覆 大頭丁 在8/16/2007 12:04:03 AM的回覆:
基於權力分立應該尊重行政單位的認定吧

----
司法本身有解釋法律之權
怎麼會用「尊重」二字呢
若要說尊重            
那麼是不是行政法院就該尊重訴願的行政機關認定呢


至於「實質補貼說」,是否該採之
就是看誰利多誰弊多而已。
檢方是針對個案      用公益說並不為過。
但法院判決除了針對個案之外
尚有統一解釋的功能。

機關首長所包的紅包白包給有婚喪之下屬
不見得能彰顯明細。
對於法院認定來說
採實質補貼,算是較輕鬆以對的。
回覆 大頭丁 在8/16/2007 12:06:34 AM的回覆:
我覺得該判決
其實可以欣賞到
法院就證據能力部分的詳細認定
以及交互詰問間的精彩
其實從刑訴的角度來看
也是很有內容的。
回覆 怪怪 在8/16/2007 10:54:41 PM的回覆:
司法本身有解釋法律之權
怎麼會用「尊重」二字呢
若要說尊重              
那麼是不是行政法院就該尊重訴願的行政機關認定呢

..................................................................................
訴願審議機關是單純的行政機關嗎?

上一個問題姑且不論

行政法院本就應就『行政』事務有審判的權利

既是權利,行政相關公法事務本就是其審理範圍

想提出討論的是

公款或私款的認定是刑事法院的職權嗎?

若是行政權認定是公款,法院認定是私款

該聽誰的?   是權力分立吧。

p.s突發奇想,若是實質補貼=薪資

               那以前沒領的,現在可以要回來嗎?

到底是公款、私款   該由誰決定?

回覆 似頓悟 在8/16/2007 11:08:29 PM的回覆:
既然我們都搞不清楚的東西...不利益卻要被告去承擔,對嗎?只因為他是馬英九...他就一定要死...不然司法不公??      那我們學那們多保障被告權利的東西...都是紙上談兵??
回覆 flydragon 在8/16/2007 11:16:44 PM的回覆:
既然我們都搞不清楚的東西...不利益卻要被告去承擔,對嗎?
.........................
本來我認為是罪疑唯輕的基礎刑法問題,但法官將他解釋成實質補貼!照上面同學說法,以前沒領或繳回去的首長特別費,理應該可以追領回來才是。   感覺有點像般石頭砸自己的腳
回覆 哈哈 在8/16/2007 11:39:47 PM的回覆:
國家有沒有一套完善的特別費報銷制度....問題是現在在會計上的程序是"請領後就報結"      其餘付諸闕如...(像是繳回與否   何始繳   )你要用這套制度去陷人於罪      ??...用現金領的因為查不到就沒事,用轉帳的就是貪污(重點是還可以分辨用哪一張鈔票去付馬小九的錢)      所以三位法官把決戰點定在"請領時"         講實質補貼   釋符合歷史解釋的方法      既是補貼...那聲請就給   沒聲請就失權了      還補繳壘^^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