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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632
發表人 就是看不慣  

發表日期

8/16/2007 3:13:07 PM
發表內容 釋字632號審查立法院的具體行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的監察委員暨正副院長同意權)
1.   許玉秀大法官說:
「憲法權力機關之間,對於彼此的行為可能侵害彼此的權限,則屬於憲法的權力分配問題,自然只有有權解釋與適用憲法的機關能夠處理。」
=>哇!原來憲法的權力是由大法官來分配處理?失敬!
2.   許玉秀大法官說:
「所謂釋憲機關專責審查規範,正好就是表示釋憲機關專責審查立法機關的行為」
=>喔!原來大法官是立院的頭家,任務在審查立法機關的決議行為,那麼立法院作成決議後記得都要陳報大法官備查喔。
3.   許玉秀大法官說:
「不應惡意解讀本件聲請獨厚聲請人」
=>那自己就可以說提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是「一知半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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