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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983相關問題
發表人 h  

發表日期

8/16/2007 3:21:3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剛聽完老師身分法前三堂課

老師在討論進欽結婚限制跟配偶死亡的問題
老師說   :   原配偶死亡不為姻親消滅之原因
但卻有點不解

Q:夫可否與亡妻妹妹的女兒結婚   ?

依老師說法答案會是   姻親關係尚未消滅
當有983近親結婚限制適用
故不得結婚

但是想想如果是跟老婆離婚即姻親關係消滅
則答案變成可以結婚

如此一來   不就形成死亡不可結   離婚就可結之不同情形   ?

再者   
若以上的論述沒有錯誤
想請問老師   那如果想跟亡妻妹妹的女兒結婚應如何做   ?

而我自己認為
死亡   則當然是去世之人跟所有他人具直接關係皆消滅
除了直接血親之外
則姻親關係自亦消滅
只是   這樣好像有違倫常   

希望我表達得有清楚
請老師開示疑惑

謝謝老師
麻煩您了!
回覆 畢業生 在8/16/2007 3:39:32 PM的回覆:
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定,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補充說明者,分兩點敍述:
第一點,死者與生存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生存配偶與死者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仍然存續。
第二點,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有認為姻親關係仍存在者,亦有認姻親關係解消者。應採後者說,即配偶一方死亡時,他方再婚時,應使該法律上權利義務由親務由親婚配偶之親屬取代之。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07 3:40:35 PM的回覆:

甲男與乙女結婚,乙女有妹妹丙女,乙女生前體弱多病,全賴妹妹丙女代其處理家務,乙女死後,甲男與丙女姻親關係有無消滅?甲男與丙女得否結婚?

1.姻親關係不消滅(死亡非姻親關係消滅事由)

2.甲男與丙女得結婚
旁系姻親禁婚要件有二:
(1)五親等內
(2)輩分不同者

甲男與丙女不在禁婚之列
(1)二親等旁系姻親
(2)輩分相同者
回覆
李俊德 在8/16/2007 3:43:41 PM的回覆:
想跟亡妻妹妹的女兒結婚應如何做      ?
------------------------------------------------------------------------------
結婚無效
回覆 畢業生 在8/16/2007 3:48:59 PM的回覆:
對不起,重貼

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補充說明者,分兩點敘述:
第一點,死者與生存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生存配偶與死者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仍然存續。
第二點,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有認為姻親關係仍存在者,亦有認姻親關係解消者。應採後者說,即配偶一方死亡時,他方再婚時,應使該法律上權利義務由親務由親婚配偶之親屬取代之。
回覆 h 在8/17/2007 12:37:5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跟畢業生的回答

老師舉的案例是不在近親限制之內
自不生任何爭議問題

而想要請問的就是   在限制近親範圍之內的人
是否   原配偶死亡後   得與原被限制之人結婚呢   ?
(如舉例中之原配偶妹妹之女兒)

關於畢業生提出的   :
第一點,死者與生存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但生存配偶與死者配偶一方之姻親關係仍然存續。

第二點,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有認為姻親關係仍存在者,亦有認姻親關係解消者。應採後者說,即配偶一方死亡時,他方再婚時,應使該法律上權利義務由親務由親婚配偶之親屬取代之。
~~~~~~~~~~~~~~~~~~~~~~~~~~~~~~~~~~~~~~~~

第一點   跟第二點其實是有衝突的

自行歸類如下:

第一點說
死亡姻親關係仍然存在   
這是老師在課堂上所教導
我想這在大部分情況皆得適用此原則
(   EX:舅舅仍然是舅舅   )


第二點說的就是例外
死亡是否在生存配偶再婚時姻親關係仍存在   ?

老師好像上課只提到我自行歸類的原則   卻沒有說例外
因為這樣剛好   就如同一開始所舉出的案例
會造成不太合適的現象

(其實也不是不合適啦   只是死亡跟離婚的結論卻不同)

但老師有說   依   婚姻無效   可以結婚   
請問是提出   主張確認婚姻無效嗎?

如果是這樣   我自行推測
老師應該是站在   
畢業生所提的兩說中的婚姻關係消滅的看法吧

因為如果要確認婚姻關係無效而得成立也就是現在就是無效

希望老師跟大家能看得懂   ><

結論   :
我只是想要說   是不是老師所建立的大前提
"死亡姻親關係仍然存在"   or   "死亡不是婚姻關係消滅的事由"

需要做點修正   ?

也就是原則上是如此
但是在生存配偶再婚時   姻親關係的983限制可以不予適用.

謝謝老師跟熱心的人^^
謝謝你們!!
(我怎麼覺得我表達得很濫><)


回覆 h 在8/17/2007 12:43:16 AM的回覆:
老師對不起

我看錯了

結果   老師是說   結婚無效   !!!!

那這樣的結論不是有點怪   ?

原配偶跟我離婚我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原配偶死亡   我卻不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

(難道實務上沒有補救方法   ?)

上一篇   完全就看錯了   真對不起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7 12:49:52 AM的回覆:
原配偶跟我離婚我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原配偶死亡         我卻不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
=============================================
沒錯
回覆 h 在8/17/2007 12:53:25 AM的回覆:
啊   真的是這樣   ><

老師那您會不會覺得有點不妥適啊   ?

我怎麼一直感覺到這樣的立法安排有點不太合理耶

喔這個問題就完全不是法律上問題了
真的很謝謝老師   的回答

謝謝老師!!!   

本問題結論   :
   
老師所講的大前提

"死亡   不是   姻親關係消滅的事由   "

是完全正確的   !!!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7 12:57:22 AM的回覆:
原配偶跟我離婚我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原配偶死亡     我卻不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
=============================================
沒錯


87年以前
原配偶跟我離婚,我也不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87年以後
原配偶跟我離婚,我就可以娶他妹妹的女兒

87年的修法理由看一下
回覆 畢業生 在8/17/2007 8:36:54 AM的回覆:
謝謝發問的同學h和李老師

其實我只是剛好整理筆記提供內容
分析的部分
不是很熟

再研究一下

謝謝囉


回覆 h 在8/17/2007 11:08:49 PM的回覆:
超謝謝你的拉^^

我現在推論   李老師是完全站在

你第二點論述的前說

也就是   配偶死亡   再婚   姻親關係依然存在

不知道你那個後說   是從那裡看到的   ?
可以提供給我   讓我參考一下嗎^^

麻煩你喔   謝謝你

討論很有用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7 11:46:10 PM的回覆:
第二點,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有認為姻親關係仍存在者,亦有認姻親關係解消者。應採後者說,即配偶一方死亡時,他方再婚時,應使該法律上權利義務由親務由親婚配偶之親屬取代之。
---------------------------------------------------------------------------------
畢業生      所說的觀念是錯誤的,是74年以前的舊法條,可以看一下條文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回覆
李俊德 在8/17/2007 11:53:43 PM的回覆:

就是舊法有這個條文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
--------------------------------------------------------------------------------
所以在74年以前:

「夫死亡」┼「妻再婚」:二個要素才會使姻親解消

「夫死亡」但「妻未再婚」:姻親不解消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死亡不再是姻親解消的因素

   
回覆 路人 在8/18/2007 6:02:16 PM的回覆:
看了這串討論
真是茅塞頓開
感謝提問的同學與熱心解答的老師^^"
回覆 畢業生 在8/19/2007 11:56:43 AM的回覆:
高點的參考書
身分法侯律師
http://www.publish.com.tw/book.asp?BKID=4929

因為我要考戶政四等

所以才看到的
~~~~~~~~~~~~~~~~~~~~~

我知道錯了
我不是故意誤導同學
李老師和h同學

請原諒我啊







回覆 畢業生 在8/20/2007 10:46:22 AM的回覆:
對啦
第二點的部分
是舊條文的內容

鄭重對不起
我不是故意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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