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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候寬仁:橫眉冷對千夫指
發表人 三立專訪候檢  

發表日期

8/17/2007 12:09:11 AM
發表內容 應該算是候寬仁的名言了:
"我現在心情就像是修行一樣,橫眉冷對千夫指。"

-----


不過,候檢其實說錯了....不是"冷對"...
整個民進黨與全呆丸人都是他的靠山...
全力支持候檢上訴,
"千夫"又算得了什麼.


回覆 999 在8/17/2007 2:15:23 AM的回覆:
昨天不是接受國民黨的中天專訪嘛
證明侯檢很中立藍綠都不偏頗
樓上可見你是綠色的
像我只看中天和t台
回覆 沐猴 在8/17/2007 7:50:55 AM的回覆:
記得阿扁和老杜都曾說過這句話
自..我安..慰的最佳選擇

...別再欺騙自己啦,
不要再把筆錄當作文寫才是真的
回覆 在8/17/2007 8:58:57 AM的回覆:
就三樓的說法
真是...心有戚戚焉~~~
回覆 三立+三寶 在8/17/2007 12:06:59 PM的回覆:
接受幾台訪問,到是沒什麼特別...


比較特別是,

給人感覺,有在強烈支持,力挺候檢(上訴)的,

是三立與三寶....
回覆 檢察官也懂得搞民綷 在8/17/2007 6:14:28 PM的回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816/4/iv8q.html

怪事!院判無罪   檢要被告道歉

記者: 王己由/新聞分析   
馬英九特別費案,證人吳麗洳偵訊筆錄,為法官認定筆錄記載與實際問答不符,確有斷章取義,檢察官侯寬仁不滿,大動作舉行記者會,以孤鳥之姿,把法理爭辯訴諸民意,更揚言馬英九和律師不道歉,就要提告,這樣的作為,實在讓人難以想像,這是一位檢察官嗎?

檢察官和律師的立場,本來就是對立、各為其主,特別費案審理過程中,引爆吳麗洳偵訊筆錄記載不實的爭議後,檢察官改革協會,在七月廿日上網貼了一篇題為「筆錄爭議應回歸法院調查」的文章,「籲請各方節制,回歸訴訟正軌,方能落實公平審判」。

八月十四日,台北地院宣判特別費案,判決書認定證人吳麗洳的筆錄記載與實際問答不符,確有斷章取義之處,排除證據能力。判決書上的認定,就是法院法官調查後的結果。

身為司法一環的檢察官,對判決結果,不透過上訴的審級救濟制度,爭法理是非,反捨正道,舉行記者會,甚至揚言不排除訴究馬英九和其律師妨害名譽的刑責。這種言行,和市井小民的爭執有什麼不一樣?而法院判無罪,卻要被告向檢察官道歉?更讓人質疑侯寬仁是否將矛頭指錯方向。

常言道,誠實乃最佳之策。犯錯,就認錯,何苦硬拗。侯寬仁直到昨日的記者會,還堅持吳麗洳的偵訊筆錄並無不實之處,但法院的判決書歷歷在目,社會自有公評,侯寬仁說他挺身而出是為了捍衛檢察官形象,但侯寬仁所引發的偵訊筆錄風暴,卻是連許多檢察官都看得直搖頭。

馬英九特別費案尚未判決確定前,侯寬仁身為偵查檢察官,縱有千般苦水,不服判決結果,就提出上訴,而非在法庭以外,另起戰場噴口水、掀爭戰,更不該因個人之爭,把全體檢察官拖下水,自己先傷害司法和檢察官威信。

回覆 同理心 在8/17/2007 6:39:38 PM的回覆:
被判無罪      可以跟      道歉      相提並論嗎?
為什麼這社會上總是充滿著這群不紛是非滿嘴胡言的人
我想會在這發表言論之人或多或少都有接觸法律
不管法律學習的如何總該有個是非心吧
不要在意識型態作祟
不要因人廢言
不要因他不是你那一掛的就胡亂批評
這樣只會令人厭惡
回覆 推樓上 在8/17/2007 7:13:48 PM的回覆:
相當贊同你的意見
回覆 推樓上上 在8/18/2007 10:06:31 AM的回覆:
道歉跟有罪無罪有什麼必然關連
還真是看不出來!
跟著記者起舞批評搞民粹
已被意識形態牽著鼻子走了!
畢竟特定報紙都在討好特定族群
藍綠都一樣
就怕看報的人像彘一樣
餵什麼飼料就吃什麼∼沒得選
這樣不是很可悲嗎!

你要是覺得我傷害你小小的心靈
你可以要求我道歉
但是我就一定會被判有罪或是無罪嗎?
恐怕也不是你決定的吧!
雖然我也覺得要求道歉有點怪
但是跟判決無罪就不能要求道歉
應該是兩件事吧!
回覆 大家努力考檢察官吧 在8/18/2007 4:14:08 PM的回覆:
大家努力考檢察官吧!檢察官真是個好工作,別的公務員做錯事都要道歉,而檢察官不但領人民的納稅錢,把人民的筆錄中重要的地方做錯了,還要人民向他道歉,檢察官真是個好工作啊!
回覆 還記得,幾個月前的張 在8/19/2007 4:41:58 AM的回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aug/19/today-f1.htm

侯寬仁VS.泛藍巨靈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之後,起訴馬英九的檢察官侯寬仁,再度成為「眾矢之的」,一支支「泛藍的箭」密集射向他,簡直就要「萬箭穿心」!

從侯寬仁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開始,泛藍陣營政客、媒體、名嘴,甚至學界、法界,就把他當箭靶;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時,泛藍陣營就曾圍剿侯寬仁,這次更如同對他發出「藍色追殺令」,傾巢而出欲置之於死地。

在藍色追殺令之下,侯寬仁頓時身陷泛藍政媒萬箭齊發中,除了論告特別費案的公訴檢察官力挺、檢改會發出不平之鳴,有如孤軍奮戰。

「檢察一體」的檢察體系高層,對於是否上訴,一度被認為態度曖昧,在國務機要費案中,不少檢察官曾連署支持把陳總統夫婦列為共同正犯的檢察官陳瑞仁,這回幾乎都噤聲匿跡,實令人懷疑他們所謂的「正義」,竟然分藍、綠?

據聞,侯寬仁對於自己的遭遇,曾私下感嘆「到今天才真的認識國民黨」,其實,從他負責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起,除了面對馬英九,更要對抗馬背後有如巨靈的泛藍陣營。

這個出自獨裁集團的邪惡巨靈,至今仍無所不在的盤踞台灣的政界、媒體、學界、法界,侯寬仁只因碰了他們的「神」,泛藍巨靈急急護「主」,張開森森利牙要一口把他吞噬!

泛藍巨靈這樣追殺一個認真辦案的檢察官,台灣人民還看得下去嗎?

回覆 那是什麼東東? 在8/19/2007 8:10:55 AM的回覆:
......還泛藍巨靈咧?...
回覆 台灣人的悲哀 在8/19/2007 11:30:45 AM的回覆:
張熙懷檢察官有犯錯嗎?沒有犯錯的人為什麼樣「追殺」?

侯寬仁沒有犯錯嗎?有犯錯的「人民公僕」為什麼人民不可以指責他??這不就正是刑法第311條規定的「可受公評之事」,不是大家都可以去評論指正的嗎??

如果說連檢察官的詢問筆錄的重要的地方都可以做錯,並且據以起訴人民,我們還不能去批評這個檢察官,而且檢察官還要人民向他道歉,那公理正義又在哪裡?

還有,要「類推適用」或者是「比附援引」,必須要二者具有「類似性」才可以吧?!

依法執行職務、沒有犯錯的公務員可以被罵成這樣,犯了很大錯誤的公務員卻不能去批評他,這才真正是現在這個時代台灣人的悲哀……
回覆 呆丸人的報紙 在8/19/2007 12:49:56 PM的回覆:
自油時報,係咱呆丸人的第一大報,

張檢座凌遲咱呆丸人第一夫人,當然該追殺...

候檢座為咱呆丸人起訴打馬,當然該力挺..



回覆 .......... 在8/19/2007 1:27:18 PM的回覆:
連報紙與電視台都分派系
真可憐
回覆 覆-台灣人的悲哀 在8/21/2007 6:03:21 PM的回覆:
不要把一群人給拖下水,是你自己的悲哀吧
什麼叫做比附援引什麼叫做類推適用
你知道什麼叫做司法獨立嗎
你知道什麼叫做政治介入嗎
在你什麼都不知道時沒有足夠事實依據時請不要任意發表言論,
張熙懷又如何?
侯寬仁又如何?
他的內心世界是你能所知曉的嗎?
他指不過執行職務而已?是對是錯那又如何?
為何一直讓政治口水來干預司法
而學法的你也參與此盛事之中
回覆 ...批評公眾事務才 在8/21/2007 6:49:32 PM的回覆:
樓上文章的指摘
實讓人搞不清楚其所爭執之問題所在
只見其指摘之空泛模糊甚至有流於情緒化的傾向
(內心世界?   政治力介入?)
較之不知道位在哪一樓層的"台灣人的悲哀"一文
我主觀上認為
你的文章讓人看不出
有何更足以代表或配稱作你所謂的『學法之人』者...
回覆 覆樓上 在8/21/2007 6:50:34 PM的回覆:
民主社會只要是不是在不侮辱、誹謗別人的原則之下,都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的嗎?不然什麼叫做「言論自由」???

為什麼我只不過是合法的表達一下自己的意見而已,又惹來了一些"口水"????

台灣的民主怎麼會是這樣子呢???
回覆 台灣人的悲哀 在8/21/2007 6:53:35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上面那一篇文是我發的,我是要回覆樓上上那一位好像不太尊重別人的言論自由的人啦!!
回覆 台灣人的悲哀 在8/21/2007 7:00:02 PM的回覆:
批評公眾事務才正好是法律人的本色:

您說得沒有錯!!

如果我們在不要去侮辱或者是誹訪別人的前提之下,都不能去合法家批評公眾事務,那還有什麼「言論自由」可言呢???

但是在台灣有一些人就真的沒有什麼「言論自由」的憲法上基本人權的概念,台灣才會那麼得亂,我才會覺得挺悲哀的!!

回覆 批評公眾事物才是法律 在8/21/2007 7:02:46 PM的回覆:
批評不是只有口水
批評不是潑婦罵街
批評要有真理支持著
如只是人云亦云顛倒是非
哪是所謂的批評

回覆 台灣人的悲哀 在8/21/2007 7:08:59 PM的回覆:
你知道什麼叫做司法獨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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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司法獨立,所以人民就沒有言論自由了嗎???

司法獨立有那麼厲害,有大到可以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嗎???

台灣的悲哀就是有些人明明就不懂,還要亂指責別人……

回覆 言論自由? 在8/21/2007 7:12:13 PM的回覆:
您現在不就享有著言論自由嗎?
有誰限制著你?
當你以此種心態在回應他人時
是否也限制了他人的言論自由了
回覆 台灣人的悲哀 在8/21/2007 7:17:46 PM的回覆:
當你以此種心態在回應他人時
---------------------------------------------------------------------------

請問,是誰先用"此種心態"在回覆他人?????


是否也限制了他人的言論自由了
---------------------------------------------------------------------------
我沒有限制他人的言論自由啊,我只是指出別人哪裡的發言違反了憲法以及刑法的基本原則與法理而已。
回覆 批評公眾事物才是法律 在8/21/2007 7:31:33 PM的回覆:
......
感覺似乎離題了
因為有人始終並未針對問題回答
只空言別人的批評為口水,   這樣的空言,   試問如何回應?
(你批評別人的文章   也該針對文章內容批評   而不是逕指為口水)

回歸問題本身
檢察官的作法屬事涉公益之公眾事務
檢察官行使的復為國家公權力所賦予之權限
就法律面而言
筆錄與錄音內容不符
刑事訴訟法早有所規定其違誤之效力
就事實面而言
其兩者不盡相符之事實
也不是法官於判決書中所能任意栽贓入人於罪者...

既為如此
人民在公開場合批評個案中檢察官的作法之不當
只是剛好而已
又有何違反某人所謂學法之人所當為或所不當為者?

回覆 小明 在8/21/2007 10:06:10 PM的回覆:
侯檢有弄錯嗎?
是否根本沒錯,只是審檢對證詞認知不同?
我只覺得是檢方聽訟時,認為證詞的意思應該是A,而審方認為是B罷了。
至於開記者會...檢辯對等、對立,彼此在媒體上叫囂應該還好吧。有什麼檢察官方面的學說是認為檢方應該閉嘴的嗎?雖然我認為李子椿、劉承舞很多話...
回覆 只是這樣子而已嗎? 在8/21/2007 11:16:42 PM的回覆:
至於開記者會...檢辯對等、對立,彼此在媒體上叫囂應該還好吧。
------------------------------------------------------------------------------

如果只是這樣子而已,我也是覺得還好啦,-------但是侯檢不是只是這樣子吧??他是要人民向他道歉,不道歉就威脅要告人家…

而且,如果事情是如樓上所言,只是見解不同而已,那還是一樣很不合理啊,那我們唸法律的都知道,見解不同在法律界實在是司空見慣,那就沒有什麼了不得的了啊,為什麼要威脅見解跟他不一樣的要向他道歉,不然就要告人家呢?
回覆 法律界見解不同大家就 在8/21/2007 11:23:11 PM的回覆:
哈哈!如果見解不同就可以叫人家要道歉,不然就要告人家,那法律界還真是道歉不完、也告不完呢!!

而且,也完全沒有任何的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可言了吧?!
回覆 那樣子民訴研討會會變 在8/21/2007 11:30:47 PM的回覆:
如果這樣子的說法真的合理的話,那每一次開民事訴訟法研討會,那些見解南轅北轍的民訴學者們,豈不是就要互相要求對方道歉,不然就要告對方??

可以這樣子嗎??
回覆 台灣人的悲哀 在8/21/2007 11:53:06 PM的回覆:
如果台灣的檢察官,連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第11條明定的人民有言論自由的規定都視之如無物的話,那我們也真的很難期待他會去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你跟我的意見不同,我覺得我說的才是對的,所以你就一定要向我道歉,不然我就要告你-----

唉……
回覆 小明 在8/22/2007 12:27:26 AM的回覆:
訴訟行為、學術研討行為、言論行為...
行為型態不同,所遵守的原則規範之寬嚴也應該不同。

見解不同,是否就能放言檢方做假筆錄?況依律師開庭經驗之豐富,筆錄與錄音本有不符之相當常態及接受性,何以推論就是檢方做了假筆錄?

總之,檢方繼續上訴,二審還是要再見。
回覆 法律人,請看判決書勘 在8/22/2007 9:24:30 AM的回覆:
(五)偵查筆錄載明「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月初尚未
              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10號左右提出領
              據列報的市長特別費,市長已經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
              生,才來申請?)是的。」(偵查卷八,第43至44
              頁)。
              本院勘驗結果為「
          檢:(指導製作筆錄)既然這個公函要「注意有無於
         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是否表示之後
         10號左右提出領據列報的市長特別費,市長已經
         有因公支用之事實發生,才來申請?
          檢:理論上應該是這樣嘛喔,就是說既然他已經這樣
            來糾正了,之後也改變到10號來申請,然後20
            號撥。
          吳:這我已經完全忘記了。
          檢:那時候已經不是你做的了。
          吳:對對對。
          檢:(指導製作筆錄)是,應該是這樣。
          吳:嗯,應該是這樣,因為有時候撥少一點可能忘記
            了。
          」。

===============================================

以上是當庭(檢方也在場一起勘驗)勘驗結果跟原來的檢察官的筆錄的差異之一,判決書總共列了類似這樣子的7個地方有這樣子的差異。


證人明明回答「完全忘記了」,檢察官居然指示書記官記錄成:「是的」!!

這樣子也能說只是「見解不同」??

以後人家跟我說:「完全忘記了」,原來他的意思是說:「是的」!----感謝侯檢,我長了這麼大,現在才終於知道啦!
回覆 「忘記了」其實就是「 在8/22/2007 5:47:58 PM的回覆:
以後考試如果說遇到一個考題,不知道答案要回答肯定還是否定的話,記得寫「忘記了」就對了!

因為如果那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依照大檢察官的說法,「忘記了」其實就是「是」的意思,所以恭喜您,您答對了!!!

如果那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也沒關係,因為人非天才,誰不會忘記?老師會覺得說,你可能真的有唸,只不過忘記了而已嘛,----這樣子總比你亂猜,猜錯了寫否定的答案,老師看了一定會生氣要來得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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