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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羈押裁定書 沒姓名罪名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8/20/2007 8:14:20 AM
發表內容 羈押裁定書   沒姓名罪名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7.08.20   03:21   am   
   
      
楊姓男子涉嫌貪汙被桃園地院裁准羈押,他提出抗告,高院發現一審裁定書未載明被告姓名、罪名,甚至羈押理由竟然寫「詳如報到單」。高院最近撤銷這份裁定,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二審法官強調,羈押是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的一種保全措置,長期拘束被告行動,對於被告的人格、信用影響甚大,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因此法律設有一定的要件,法官審查時應格外慎重。

六十歲的楊姓男子今年七月間涉及貪汙案,被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桃園地院法官開庭訊問後,裁准羈押。楊姓男子收到裁定書,不服而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高院詳閱楊姓男子被聲押的卷證,發現一審在押票上記載的羈押理由竟然是「詳如報到單」;而且明明是裁准羈押,法官卻以「聲請駁回」的例稿來製作裁定書,只將這四個字改成「羈押」。

楊姓男子的羈押裁定書,還有更多離譜之處。裁定書不但未載明被告所涉罪名、犯罪嫌疑是否重大,連案號、被告姓名、年齡、地址等都略而未寫;最誇張的是,裁定理由欄竟然未附檢察官的聲請書,反而只寫著「詳如報到單」。

高院法官看到這份裁定書,幾乎傻眼。高院指出,一審裁定書就被告觸犯的法條、羈押所依據的事實,均未做任何記載,所裁定的羈押顯然欠缺法定要件,讓高院無從判斷一審羈押陳姓被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是否合法。

高院嚴辭指摘,一審的羈押裁定有諸多疏漏,裁定書只有手寫字跡、將犯罪事實記載在報到單上,讓當事人和其他法官都看不懂;另外,被告當天接受訊問時,已表示聘請律師,法官不等律師到庭即行訊問,也損及被告的權益。   

【2007/08/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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